(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地方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督促、落实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条件。
(三)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四)按照国家计划和规定权限,负责各类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我市的招生,指导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拟定和下达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按规定权限负责教育基金的内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推荐、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七)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
(八)负责局属学校的基本建设、修缮和学校布点、增设、撤销等事项;组织落实图书资料、实验室、电教室的建设工作;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九)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普通话推广;指导教育社团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全市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及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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