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地方性教育制度、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综合改革,研究制定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立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布局、速度和步骤,组织实施教育规划、计划。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特殊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和文化课教学工作以及体育卫生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人口教育、法制教育、校外教育、环境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负责组织对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标学校、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与评估;指导各县区、乡镇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研究拟订督导评估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六)主管全市普通高校、中专和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工作,负责全市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初、高中会考工作,计划和指导全市的中小学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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