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绍兴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中共绍兴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研究全市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意见、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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