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国语学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对在本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学生实施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金特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三条 本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具有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在校学生可免申请交免学杂费(民办学校免交补助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有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本校通过设立学校资助、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设立学校资助,利用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社会资助,用于资助本校学生。社会资助、学校资助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本校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助评审机构
第五条 本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管理的德育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年级级长、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施全校资助评审工作,对资助名单进行审定。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德育主任
成 员:资助工作人员 级长 班主任 校监委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免学杂费的补助对象为本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其中,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资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本校按学年组织实施,每学期动态调整,实行学生申请,本校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
第十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本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学生或家长告知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15日前(各学校可适当提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一)申请免学杂费的学生应提交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本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按照《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要求,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审出拟受助学生名单。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某~某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新核实审定。经公示无某~某及核实无误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资助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本校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本校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宣传、资助管理、资助财务、资助育人、资助信息系统、资助舆情、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校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本校设立资助工作投诉监督某~某电话:02022908705,对有关投诉某~某将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落实、协调和监督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制定或修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召开资助工作会议,了解工作动态,布置各项工作,及时协调阻滞,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展现资助育人成果。
第十八条 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资助工作职责包括:资助政策宣传、资助政策落实、资助舆情应对、资助育人、资助档案建设和资助问题上报等工作。
第十九条 班主任要积极履行班级资助工作职责:
(一)掌握资助政策,明确资助工作职责分工,配合开展资助工作。
(二)负责开展资助主题班会,确保每名学生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申请步骤、资助资金发放等全面了解。
(三)协助开展学生家长会,发放给家长《关于学校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
(四)组织学生按要求进行线上资助申请,并敦促学生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特别是核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工作,确保不遗漏。
(六)配合开展学生困难认定工作。
(七)完成定期资助情况核实工作。
(八)协同应对学生资助舆情工作。
(九)传达资助动态工作(如资助评选工作进展、公示资助名单等)。
(十)配合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如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资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教育等。
(十一)配合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的资助工作职责包括:资助资金发放、资助资金监管和资助财务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