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新“三包”政策实施,作为维修门店我们究竟要关注什么?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公布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版)修订,新版本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针对本次修订,汽车后市场门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且听小编仔细说来。
针对新旧规定,修改情况整理如下:
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
跟原有相比,新规定扩大了三包的调整范围,主要修改如下:
1、将新能源汽车的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电控等专用部件纳入“三包“;
2、将皮卡车纳入“三包”;
3、污染控制装置也被纳入“三包”条件;
4、删除“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其他营运目的”的免责条款:即网约车可以适用本规定;
5、限缩瑕疵汽车产品免除“三包”责任的范围:瑕疵汽车产品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瑕疵“;
6、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纳入“三包”调整。
除了扩大三包范围,新规定还细化了经营者责任及要求。详细如下:
1、新增生产者的配合义务,明确生产者“三包”责任:免除销售者、修理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积极履行三包责任。
2、细化“三包”凭证信息及随车文件范围,以保障合同履行。
3、明确在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时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增加不得减轻三包责任。
4、删除“生产”二字,明确三包责任的规制对象为销售行为,销售者责任进一步加强。
5、新增销售者二次销售三包换退车时,需书面告知消费者并说明换退车原因。
同时还完善了退换车的各种情形:
1、新增特殊情形下的七天有条件退换货规则。
2、降低了消费者更换、退货的条件:对于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由原来的超过 35 日缩短为超过 30 日,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的累计修理次数由原来的超过 5 次减少为超过 4 次。
3、明确更换、退货的时间要求:将出具更换货证明 15 日修改为更换货完成时间 20 日,并新增 20 日内不能完成换货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规定。
减低了消费者退换车成本:
1、下调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补偿费系数;
2、新增规定明确销售者在退换货情形下,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类型。
提高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1、明确规定修理记录的最低保存年限(不得低于 6 年):修理者的义务,务必重视。
2、增加消费者选择维保企业不受限制的内容,消费者可自行选择车辆保养机构。
3、“三包“凭证不再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必要凭证
4、鉴于信息变更问题,优化消费者获取修理者信息方式
同时还细化了相关时限要求:
1、明确生产者信息备案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内。
2、明确三包责任起始日以交付之日起算。
3、细化和明确单次、累计修理时间的定义及计算方式,对维修质量要求更高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故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法律后果加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提升处理效率。
更加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要求:
1、增加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
2、增加经营者与消费者可另行约定“三包”修理补偿方式(第二十一条,不再限定“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补偿”,增加了尊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契约自由)
二、对比新旧规则,作为修理者,在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更换零配件等),应关注新规对销售者和修理者提出的要求
汽修企业要增加在新能源车方面的维修知识和技术。
新规的实施对汽车零配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修理者应完善零部件的管理。要建立修理记录制度,至少保存6年,提供消费者查询,修理记录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
新规与最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对于修理者来说,争取潜在客户的机会就增多了。
还有不能忘了要提高销售易损零配件的质量,同时注意:如轮胎易损配件产品的三包期:可以使用按实际交付日算,而不是出厂日期。
小结
新规定的出台、实施,也是对所有汽车后市场的门店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有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希望每个门店的经营者都能尽善尽美,为消费者提供更完善的汽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