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清理结果。
《通知》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
《通知》称,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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