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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统筹规划、部署、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制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统筹规划、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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