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及出境领队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 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劳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聘用乙方提供劳务,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导游及出境领队服务。劳务期间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劳务费按单结算,乙方所服务的每团,在回团后无投诉、无事故、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甲方予以支付劳务费,乙方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鉴于乙方为劳务人员,故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合作期间,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劳务期间内,任何一方如解除本协议,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劳务关系自动解除。如双方需继续合作,可重新签订新的劳务协议。
四、乙方在劳务期间应遵守上述规定,不做不利于甲方的行为。
五、双方确认:
1、本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2、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同意自觉遵守本协议内容。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应友好协作。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所有通知和文件均以本协议登记地址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