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同居恋人具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典型案例
周某和董某从2005年就开始同居,但因为周某不能生育,始终不愿意和董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8年来周某和董某就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家里的很多东西都是两人共同添置的。上个月,周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一辆车子。那么,董某能继承周某的这些遗产吗?律师解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新与开放,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日益宽容的社会环境下出现了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年轻人之间,非婚同居在我国较大范围内存在,并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非婚同居容易产生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财产问题,因为我国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对非婚同居的财产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同居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
《(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法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994年2月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没领证的,算作事实婚姻,就当是结过婚了;那之后的,只要没领证,都不算结婚,不是配偶。本案中的周某和董某是从1997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不能算是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周某和董某是在1997年才开始同居的,因为是在1994年以后,所以没有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按非婚同居处理,按照《继承法》规定,如果董某对李某照顾较多,则可以按照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分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