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致人轻微伤是否违反刑法?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15日下午,王某与朋友林某等六七人驾小船登上位于乐安河水域内林某的采沙淘金船上,欲强逼林某同意由王某等一伙人来抬高并统一该水域的沙石价格。在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仗着人多势众,对林某进行殴打。把林某打入乐安河中后,王某跳入水中,继续追打。后在林某合伙人的劝阻下,王某才罢手,并扬长而去。当天傍晚,在林某送去医院救治途中,又遇到王某一伙人,王某拦停车并威胁林某不许报警。经查实,林某被殴已造成轻微伤甲级,王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负案逃匿。王某究竟该受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析
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斗殴致人轻微伤,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进行处罚。
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