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逃往异地后电话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典型案例
王某,系重庆市居民,初中毕业后在一家造纸厂务工。2012年王某与李某结婚,由于王某脾气暴躁且固执,婚后二人关系紧张。2013年7月,王某被辞退,回家后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执。当月的某晚,二人又为辞工之事争执,李某说:“你看你那熊样,啥都干不好。”王某很生气,踹了李某一脚,李某头部触墙体棱角而身亡。
王某见其妻死亡,非常惊慌和沮丧,连夜跑到外地姑姑家,王某姑姑见王某神色慌张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王某告诉了其实情。王某姑姑让王某去自首,王某怕坐牢,开始不同意。
王某姑姑说:“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你还整天担惊受怕,吃不好、睡不好,还是去投案自首吧,也许能宽大处理!”后来王某同意自首,便用电话报案。
后王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带走时王某没有抗拒。王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经过。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以电话方式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本案中,王某气急之下踹李某一脚而致其死亡后,虽逃到了其姑姑家。但经其姑姑规劝后同意投案自首。后王某用电话报案后被公安人员带走时没有抗拒,且交代了作案经过。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应认定为自首。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