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换人”后,该向谁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
天洋建筑材料公司于3月份与顺地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签订后,天洋公司依约向顺地公司交付了建材。但顺地公司却一直未支付23万元的货款。后来,天洋公司将他对顺地公司的23万元债权卖给了圆通公司,并向天洋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圆通公司于是开始向天洋公司索要该18万货款。同时,顺地公司发现天洋公司交付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要求减少价款。
于是,顺地公司向中通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减少价款。但中通公司却称:你的货物并不是由我方提供,你应该向实际供货人天洋公司主张这个事情。
而天洋公司也有自己推辞的理由:我已经退出合同了,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你只能向中通公司主张这个要求了。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律师解析
本案中,天洋公司将他对顺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圆通公司,中通公司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天洋公司是债权的转让方,中通公司是债权的受让方,而顺地公司仍然是债务人。
由于顺地公司发现了天洋公司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可以要求减少价款。关键是,顺地公司是该向天洋公司主张还是应该向圆通公司主张呢?
如果说要求顺地公司向天洋公司主张,那么天洋公司确实已经退出合同,如果起诉的话,很难为法院受理。
那么,能否向圆通公司提出呢?这是可以的,因为圆通公司是新的合同当事人。圆通公司在受让天洋公司的这笔债权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其实也是一并转移到自己身上了。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