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的婚姻——离婚后未办复婚登记生活二十余
案情回放:
2007年2月19日的中午,正是白雪纷飞的大年初二,一辆110警车呼啸至北京电影制片厂的某家属楼前,报警的是一位40多岁、清瘦憔悴的女士,名叫李莉,满脸泪痕地对民警说被她的丈夫刘华赶出了家门,浑身上下伤痕累累。后经法医鉴定,李莉所受的伤不够刑事案件的标准,而且现场没有目击,不能证实李莉是被谁所伤。民警找刘华,刘华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民警告诉李莉:既然你们是,有什么矛盾就上法院解决吧。
话说李莉与刘华是1982年结的婚,1984年生一子刘晨。1985年李莉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两人属一时气盛,又有刚刚一岁的儿子,法院虽然判了离婚,但没过几天双方单位一调解,两人都意识到了冲动离婚的错误,于是在上诉期内又和好如初并共同生活到了一起,只是谁也没有想过要去办理登记。
经过离婚这么一场闹剧,李莉和刘华都比以前更能冷静对待这份失而复得的感情了,虽然一家三口都挤在单位租住的一间狭小的公房里,甚至不得不架起上下铺,但却生活得其乐融融。1998年租住的公房拆迁,李莉一家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款,两人一合计,拿出20多万在原址买了套两居室的楼房,出租给附近的外国留学生,每月能收租金3000多元。按说日子应该越过越好,可随着儿子刘晨慢慢长大,刘华陪儿子一起到河北燕郊的一所学校上学,两人开始了聚少离多的生活。时间一长,各种矛盾就出来了,吵得厉害时刘华甚至对李莉拳脚相向。2003年的一天,两人为点小事争执起来,这一次,刘华将李莉打成了轻微伤,矛盾变得不可调和,于是两人开始正式,李莉搬到了北京电影制片厂公公的房子里居住。之后刘华时不时会去找李莉,但基本上都是不欢而散,到了后来,刘华动了将李莉赶出父亲房子的念头,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这一次,李莉痛定思痛,决定与刘华彻底断绝关系,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她不明白的是她与刘华之间的关系究竟该如何界定呢疑惑之下,她走进了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与李莉充分了解情况后,律师认为,李莉与刘华最初有过合法的婚姻登记,但却经历了一场,并已经法院判决离婚。虽然两人在上诉期内和好,却至今未办理复婚登记,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有这么一纸生效判决,两人之间就成了。而根据《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充分证明李莉与刘华在判决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有证明这一点,才得以要求分割价值150万元的。
鉴于李莉手头的证据不是特别充分,而司法实践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往往又比较慎重,为防止立案困难,因此律师建议先不提前次判决离婚的事,而改以按常规的方式提起离婚诉讼,之后进入庭审程序再行举证。
审理经过:
按照律师的提示,李莉找到了写有其系户主刘华“之妻”的户口本、其刘华办理公房拆迁及购买楼房时的一系列协议,以及其与刘华、儿子刘晨一家三口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外出游玩的照片、刘华与李莉的亲友家庭聚会的照片,并想方设法联系了几个原来住在公房的老邻居及部分亲友拟出庭作证。
为进一步提供更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立案后,律师与李莉一起去派出所查出了户口登记的底档材料,上面载明的信息令人振奋,能明确显示在判决离婚后的1988年,李莉以“刘华之妻”的关系迁入同一户籍;之后历经周折辗转找到了之前的居委会及档案馆,力图调出李莉的育龄妇女登记卡。虽然这些单位未能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但亲眼所见的事实却增强了律师和李莉胜诉的信心。之后,律师与李莉一起走访了李莉联系的老邻居,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有一位关键证人同意出庭作证。准备工作做完,律师整理了完整确实的证据材料,附上证据清单,并根据法律规定拟写了刘华的银行存款、股市证券及其他财产的取证申请。
不出所料,刘华对于与李莉之间存在事实婚姻矢口否认,辩称两人早在22年前就已经离婚了,只是由于李莉离婚后没地方住,才断断续续回来看儿子,在平房里李莉一个人住单人床、刘华与刘晨住大床;吃饭时分着吃,各做各的;并声称单位同事都知道刘华离婚的事实。
围绕是否成立事实婚姻这一焦点问题,双方都竭尽全力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举证。力图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为各种行为、对内同居一室18年;则力图证明双方间只是普通的同志关系。始料不及的是,法庭要求双方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而被告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信息,对原告方的关键证人即唯一一名答应出庭作证的老邻居进行干扰,致使该证人最终拒绝出庭。
这一突发情况使李莉的情绪变得十分低沉,尤其是儿子刘晨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指证全家出游的照片是应学校写作文的要求才让母亲李莉陪同去的、母亲经常离家出走、与父亲分着吃住,2001年以后母亲就彻底不回来了,并当庭指责李莉未尽妻母义务,用词非常难听。刘晨说这些话时始终低着头面无表情,但说出来的话却让李莉肝肠寸断,几乎丧失了继续诉讼的信心。
律师深知,刘晨作为原被告双方之子,其证人地位大大有别于其他证人,他所说的话不仅会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更会严重影响母亲李莉的心态。因此,对刘晨的证言进行有理有据的质证就显得至关重要。刘晨作证完毕,律师立即向法庭指出:首先,刘晨因遗传了李莉的乙肝病菌,自小对母亲含有偏见,尤其是近些年一直与对其疼爱有加的父亲生活,因此其作出的明显对母亲具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证言不应片面采信;其次,即便如此,从刚才对刘晨的交叉询问中也可以明确李莉与刘华共同生活在一间只有20平方米的平房里,长达十几年!
经过数次法庭调查、房产评估,终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一,关于“以夫妻名义”。首先,户口本是在原被告判决离婚后即1986年才立户的,而原告的户口于1988年以被告之妻的身份关系迁入,双方户口又于近20年后的2004年同时迁入新买的楼房。众所周知,我国的户籍制度历来规范,没有法定的亲属关系根本不可能办入同一户籍。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上明确载明原告系被告“之妻”,足以表明其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其次,原被告在办理及购房等重大财产事宜时都由原告以被告妻子的名义代理,这进一步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再次,承租公房的老邻居和同事、亲友都能证明原被告始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原告搬离被告住处后,是住在自己公公的房子里也即被告的父亲家,一住就是长达四年,若非被告家人认可原告是“儿媳”,这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而且在2007年4月25日的庭审中,原告方证人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母亲称呼为“妈”,而被告对于原告的证人李甲、李乙在法庭上也是称呼为“三哥、四哥”,这表明被告本人也认可这种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最后,不同年代、不同地点的照片以定格的瞬间记载了原被告一家三口的笑脸和足迹,尤其被告还笑容满面地出席原告的家族聚会,对原告的父母也一直亲切的称呼为“爸妈”,可以说,这些照片以静态的方式向世人展示:原被告夫妻双方及儿子刘晨曾经是幸福的三口之家。第二,关于“共同生活”。首先,无论是原告方所称的一直共同生活,还是被告方所称的原告“经常回来”,但毫无疑问双方是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在一间只有20平方米的平房里共同生活,这在双方的证人证言中尤其是在原被告的儿子刘晨的证言中也都可以得到印证。另外,在2007年10月26日庭审中,当原告谈及其2003年与被告正式分居时,被告代理人立即反驳说是在“2001年开始分居”,而被告本人则反驳是在“1999年就开始分居了”。这都充分说明原被告判决离婚后仍然一起共同生活,最起码是如被告说言在1999年以前是共同生活。其次,原被告同居一室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而无论双方是否分床。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应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提出双方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并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历经七次历时一年有余的庭审,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原告名下的房产及存款、有价证券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李莉分得了七十余万元的财产。拿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李莉热泪长流:历经长达二十五年的漫长生涯,夫叛子离,今天终于有了一个公道的说法!
专家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迄今已14年,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形形色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例子,一旦出现纠纷,对于双方甚至权益的维护,都相当不利。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更为日后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建议广大群众提高守法意识,领取后再行共同生活。
(注:文章中人物均为化名)
2007年2月19日的中午,正是白雪纷飞的大年初二,一辆110警车呼啸至北京电影制片厂的某家属楼前,报警的是一位40多岁、清瘦憔悴的女士,名叫李莉,满脸泪痕地对民警说被她的丈夫刘华赶出了家门,浑身上下伤痕累累。后经法医鉴定,李莉所受的伤不够刑事案件的标准,而且现场没有目击,不能证实李莉是被谁所伤。民警找刘华,刘华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民警告诉李莉:既然你们是,有什么矛盾就上法院解决吧。
话说李莉与刘华是1982年结的婚,1984年生一子刘晨。1985年李莉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两人属一时气盛,又有刚刚一岁的儿子,法院虽然判了离婚,但没过几天双方单位一调解,两人都意识到了冲动离婚的错误,于是在上诉期内又和好如初并共同生活到了一起,只是谁也没有想过要去办理登记。
经过离婚这么一场闹剧,李莉和刘华都比以前更能冷静对待这份失而复得的感情了,虽然一家三口都挤在单位租住的一间狭小的公房里,甚至不得不架起上下铺,但却生活得其乐融融。1998年租住的公房拆迁,李莉一家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款,两人一合计,拿出20多万在原址买了套两居室的楼房,出租给附近的外国留学生,每月能收租金3000多元。按说日子应该越过越好,可随着儿子刘晨慢慢长大,刘华陪儿子一起到河北燕郊的一所学校上学,两人开始了聚少离多的生活。时间一长,各种矛盾就出来了,吵得厉害时刘华甚至对李莉拳脚相向。2003年的一天,两人为点小事争执起来,这一次,刘华将李莉打成了轻微伤,矛盾变得不可调和,于是两人开始正式,李莉搬到了北京电影制片厂公公的房子里居住。之后刘华时不时会去找李莉,但基本上都是不欢而散,到了后来,刘华动了将李莉赶出父亲房子的念头,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这一次,李莉痛定思痛,决定与刘华彻底断绝关系,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她不明白的是她与刘华之间的关系究竟该如何界定呢疑惑之下,她走进了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与李莉充分了解情况后,律师认为,李莉与刘华最初有过合法的婚姻登记,但却经历了一场,并已经法院判决离婚。虽然两人在上诉期内和好,却至今未办理复婚登记,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有这么一纸生效判决,两人之间就成了。而根据《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充分证明李莉与刘华在判决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有证明这一点,才得以要求分割价值150万元的。
鉴于李莉手头的证据不是特别充分,而司法实践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往往又比较慎重,为防止立案困难,因此律师建议先不提前次判决离婚的事,而改以按常规的方式提起离婚诉讼,之后进入庭审程序再行举证。
审理经过:
按照律师的提示,李莉找到了写有其系户主刘华“之妻”的户口本、其刘华办理公房拆迁及购买楼房时的一系列协议,以及其与刘华、儿子刘晨一家三口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外出游玩的照片、刘华与李莉的亲友家庭聚会的照片,并想方设法联系了几个原来住在公房的老邻居及部分亲友拟出庭作证。
为进一步提供更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立案后,律师与李莉一起去派出所查出了户口登记的底档材料,上面载明的信息令人振奋,能明确显示在判决离婚后的1988年,李莉以“刘华之妻”的关系迁入同一户籍;之后历经周折辗转找到了之前的居委会及档案馆,力图调出李莉的育龄妇女登记卡。虽然这些单位未能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但亲眼所见的事实却增强了律师和李莉胜诉的信心。之后,律师与李莉一起走访了李莉联系的老邻居,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有一位关键证人同意出庭作证。准备工作做完,律师整理了完整确实的证据材料,附上证据清单,并根据法律规定拟写了刘华的银行存款、股市证券及其他财产的取证申请。
不出所料,刘华对于与李莉之间存在事实婚姻矢口否认,辩称两人早在22年前就已经离婚了,只是由于李莉离婚后没地方住,才断断续续回来看儿子,在平房里李莉一个人住单人床、刘华与刘晨住大床;吃饭时分着吃,各做各的;并声称单位同事都知道刘华离婚的事实。
围绕是否成立事实婚姻这一焦点问题,双方都竭尽全力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举证。力图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为各种行为、对内同居一室18年;则力图证明双方间只是普通的同志关系。始料不及的是,法庭要求双方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而被告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信息,对原告方的关键证人即唯一一名答应出庭作证的老邻居进行干扰,致使该证人最终拒绝出庭。
这一突发情况使李莉的情绪变得十分低沉,尤其是儿子刘晨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指证全家出游的照片是应学校写作文的要求才让母亲李莉陪同去的、母亲经常离家出走、与父亲分着吃住,2001年以后母亲就彻底不回来了,并当庭指责李莉未尽妻母义务,用词非常难听。刘晨说这些话时始终低着头面无表情,但说出来的话却让李莉肝肠寸断,几乎丧失了继续诉讼的信心。
律师深知,刘晨作为原被告双方之子,其证人地位大大有别于其他证人,他所说的话不仅会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更会严重影响母亲李莉的心态。因此,对刘晨的证言进行有理有据的质证就显得至关重要。刘晨作证完毕,律师立即向法庭指出:首先,刘晨因遗传了李莉的乙肝病菌,自小对母亲含有偏见,尤其是近些年一直与对其疼爱有加的父亲生活,因此其作出的明显对母亲具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证言不应片面采信;其次,即便如此,从刚才对刘晨的交叉询问中也可以明确李莉与刘华共同生活在一间只有20平方米的平房里,长达十几年!
经过数次法庭调查、房产评估,终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一,关于“以夫妻名义”。首先,户口本是在原被告判决离婚后即1986年才立户的,而原告的户口于1988年以被告之妻的身份关系迁入,双方户口又于近20年后的2004年同时迁入新买的楼房。众所周知,我国的户籍制度历来规范,没有法定的亲属关系根本不可能办入同一户籍。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上明确载明原告系被告“之妻”,足以表明其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其次,原被告在办理及购房等重大财产事宜时都由原告以被告妻子的名义代理,这进一步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再次,承租公房的老邻居和同事、亲友都能证明原被告始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原告搬离被告住处后,是住在自己公公的房子里也即被告的父亲家,一住就是长达四年,若非被告家人认可原告是“儿媳”,这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而且在2007年4月25日的庭审中,原告方证人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母亲称呼为“妈”,而被告对于原告的证人李甲、李乙在法庭上也是称呼为“三哥、四哥”,这表明被告本人也认可这种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最后,不同年代、不同地点的照片以定格的瞬间记载了原被告一家三口的笑脸和足迹,尤其被告还笑容满面地出席原告的家族聚会,对原告的父母也一直亲切的称呼为“爸妈”,可以说,这些照片以静态的方式向世人展示:原被告夫妻双方及儿子刘晨曾经是幸福的三口之家。第二,关于“共同生活”。首先,无论是原告方所称的一直共同生活,还是被告方所称的原告“经常回来”,但毫无疑问双方是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在一间只有20平方米的平房里共同生活,这在双方的证人证言中尤其是在原被告的儿子刘晨的证言中也都可以得到印证。另外,在2007年10月26日庭审中,当原告谈及其2003年与被告正式分居时,被告代理人立即反驳说是在“2001年开始分居”,而被告本人则反驳是在“1999年就开始分居了”。这都充分说明原被告判决离婚后仍然一起共同生活,最起码是如被告说言在1999年以前是共同生活。其次,原被告同居一室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而无论双方是否分床。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应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提出双方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并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历经七次历时一年有余的庭审,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原告名下的房产及存款、有价证券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李莉分得了七十余万元的财产。拿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李莉热泪长流:历经长达二十五年的漫长生涯,夫叛子离,今天终于有了一个公道的说法!
专家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迄今已14年,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形形色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例子,一旦出现纠纷,对于双方甚至权益的维护,都相当不利。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更为日后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建议广大群众提高守法意识,领取后再行共同生活。
(注:文章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