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另案离婚调解书的“扬弃”运用一
案件简述: 中止审理,笔迹鉴定,恢复审理,缺席判决,,,追加被人
受中国的传统道德标准和 贱诉 思想影响,相互之间熟悉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比较看重感情轻视法律,又加上法律意识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遇到丧失道德,恶意逃债的情形,更是如此。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经办的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就另案生效作为证据在案件中的 扬弃 运用作一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借贷案件的于十几年前先后两次借给其 好友 即人民币共十万元,后被告与其前妻通过法院以离婚调解书的形式把全部财产 协议 转让给其前妻,从此人间蒸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因被告失踪,法院遂以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为由中止审理。案件一中止就过中止了十几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了解了本案基本案情后,作为人办理此案。由于案件为民间借贷历史积案,诉讼时效问题,案件基本事实能否查明问题,不仅关系到最终胜诉,更是关系到案件中止审理十几年后法院能否恢复审理。众所周知,法院恢复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之前中止审理是错误的,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是不会轻易这样做的。注意到被告是以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笔者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详细查阅了被告十几年前的案件卷宗档案,发现被告签收诉讼文书的签名赫然在目。凭着笔者在卷宗档案中取得的被告签名样本,对比被告在上的签名,通过司法笔迹鉴定认定欠条上的签名确为被告亲笔所写,这样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作为案件基本证据的欠条的真实性得到查明,中止审理的情形不复 存在 。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接下来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的缺席判决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判决生效后,笔者又代理了该案件的执行,由于被告与其前妻并没有基于离婚调解书办理相关房产的执行过户手续,笔者在申请法院恢复审理同时申请了对被告和其前妻房产(被告一半的份额)的保全。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院生效离婚调解书的存在,经办法官心存顾虑,畏手畏脚,在是否可以执行保全共有房产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为此代理人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主管部门的法定登记内容为准,为要式法律行为,书中被告对查封房产的处理为房屋权利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申请人(原告)作为善意的执行请求;并进一步指出,被执行人(被告)所欠实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行为实为故意转移财产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法院执行查封房产被告所占份额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同时提供了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等相关法条,以在法理上印证代理人的观点,代理人的意见已得到执行法官的高度重视,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的中。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关于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的规定,重视已结案件卷宗档案在举证中的 扬弃 运用,有时可在案件山穷水尽之时起到柳暗花明之效。
受中国的传统道德标准和 贱诉 思想影响,相互之间熟悉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比较看重感情轻视法律,又加上法律意识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遇到丧失道德,恶意逃债的情形,更是如此。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经办的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就另案生效作为证据在案件中的 扬弃 运用作一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借贷案件的于十几年前先后两次借给其 好友 即人民币共十万元,后被告与其前妻通过法院以离婚调解书的形式把全部财产 协议 转让给其前妻,从此人间蒸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因被告失踪,法院遂以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为由中止审理。案件一中止就过中止了十几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了解了本案基本案情后,作为人办理此案。由于案件为民间借贷历史积案,诉讼时效问题,案件基本事实能否查明问题,不仅关系到最终胜诉,更是关系到案件中止审理十几年后法院能否恢复审理。众所周知,法院恢复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之前中止审理是错误的,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是不会轻易这样做的。注意到被告是以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笔者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详细查阅了被告十几年前的案件卷宗档案,发现被告签收诉讼文书的签名赫然在目。凭着笔者在卷宗档案中取得的被告签名样本,对比被告在上的签名,通过司法笔迹鉴定认定欠条上的签名确为被告亲笔所写,这样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作为案件基本证据的欠条的真实性得到查明,中止审理的情形不复 存在 。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接下来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的缺席判决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判决生效后,笔者又代理了该案件的执行,由于被告与其前妻并没有基于离婚调解书办理相关房产的执行过户手续,笔者在申请法院恢复审理同时申请了对被告和其前妻房产(被告一半的份额)的保全。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院生效离婚调解书的存在,经办法官心存顾虑,畏手畏脚,在是否可以执行保全共有房产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为此代理人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主管部门的法定登记内容为准,为要式法律行为,书中被告对查封房产的处理为房屋权利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申请人(原告)作为善意的执行请求;并进一步指出,被执行人(被告)所欠实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行为实为故意转移财产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法院执行查封房产被告所占份额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同时提供了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等相关法条,以在法理上印证代理人的观点,代理人的意见已得到执行法官的高度重视,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的中。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关于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的规定,重视已结案件卷宗档案在举证中的 扬弃 运用,有时可在案件山穷水尽之时起到柳暗花明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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