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女着急,称家庭财产有子女一份
李先生看着墙上的全家福发呆,好半天,才幽幽叹出一口气。那张全家福是女儿时照的,上面的妻子笑容满足,女儿的眼神里满是对新生活的期待。
“已经够了”他自言自语道,“也该是为另一个家庭尽心力的时候了。”又是一声叹息,他将心中积压了十几年的包袱,一朝吐出。他声音清朗的对林女士(李妻)说:“咱们吧!”林女士诧异的停下手中的动作,死死的盯着丈夫脸上的每一个表情。
不顾林女士的错愕,他告诉妻子,早在十几年前,他就与一个姓陶的女人建立了关系,并生了一个叫聪聪的儿子。
他说,十多年前,他就想结束与林女士的婚姻。可那时,女儿正上高中,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前程,他决定维系彼此名存实亡的关系。
他说,女儿现在已经结婚了,生活也富足幸福,他想要为另一个孩子尽点心力。
他说,陶女士是个好人,一直默默的生活在“地下”,忍受着孤独和非议。他希望,林女士不要恨她。
他说,一切都是他的错。
丈夫的嘴开开合合,那些语言似曾相识,却陌生的她不能理解。她曾认为,自己的生活美满,但不过几分钟的时间,一切都被打破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红着眼眶呆呆的坐着,默默的目送他离开家。
即使李先生背叛了,林女士仍不想离婚。可李先生主意已定,无论林女士怎样妥协,都无济于事。丈夫的绝情让她心寒,她提出,李先生要离婚可以,但是只能“净身出户”,房子存款都是她的。
如果是十年前,李先生会答应林女士的条件。但是,他现在已逾花甲之年,尚有幼子需要,他不能放弃自己奋斗了一辈子的财富。
为了房子存款,李先生和林女士争执不下,往昔的恩情不再,两人见面宛若仇人。
当李小姐得知父母离婚的消息时,事情已经发生一个月了。李先生和林女士离婚的事,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她感到很愤怒,不仅为了父亲的背叛,也为自己即将缩水的财富。
她觉得,作为父母唯一的孩子,他们死后,家里的财产和房子都是她的。可现在,父亲要离婚,财产瞬间减少一半。再加上一个突然冒出来的弟弟,原本是她囊中之物的钱近乎不易而飞。她觉得有必要跟父母谈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在这个周末,她将父母找到一起。她说,她不反对父母离婚,但是他们在切割家产的时候,不应该忽略她的存在,她起码应得到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如果他们不同意,她将采取诉讼的手段。
闻言,林女士惊呆了,她本以为,女儿是来劝和的。没想到,她的出现只是为了家里那点钱。
与她相同的,还有李先生。他没想到,自己辛苦养大的女儿,竟会为了钱,将他告上法庭。一下子,他苍老了许多,长长叹出一口气,毫无留恋的离开这个家。
关门的声音让林女士一激灵,女儿贪婪的眼神让她愤怒。她站起来,一把揪住李小姐的头发,将之轰出门外。
跌倒在地,看着大门在自己面前关上,她咬紧牙关,恶狠狠的说:“好,你没不给我钱,就等着法院的传票吧!”说罢,起身离开了。
靠在门上,听着渐行渐远的脚步声,她用无助送走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人,她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林女士可以以李先生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及李先生的过错程度而决定。根据《》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其次,李小姐要求分割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林女士夫妇离婚分割的是,作为子女,李小姐只对该财产享有,而该权益仅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享有。因此,李小姐不能以父母离婚为由要求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已经够了”他自言自语道,“也该是为另一个家庭尽心力的时候了。”又是一声叹息,他将心中积压了十几年的包袱,一朝吐出。他声音清朗的对林女士(李妻)说:“咱们吧!”林女士诧异的停下手中的动作,死死的盯着丈夫脸上的每一个表情。
不顾林女士的错愕,他告诉妻子,早在十几年前,他就与一个姓陶的女人建立了关系,并生了一个叫聪聪的儿子。
他说,十多年前,他就想结束与林女士的婚姻。可那时,女儿正上高中,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前程,他决定维系彼此名存实亡的关系。
他说,女儿现在已经结婚了,生活也富足幸福,他想要为另一个孩子尽点心力。
他说,陶女士是个好人,一直默默的生活在“地下”,忍受着孤独和非议。他希望,林女士不要恨她。
他说,一切都是他的错。
丈夫的嘴开开合合,那些语言似曾相识,却陌生的她不能理解。她曾认为,自己的生活美满,但不过几分钟的时间,一切都被打破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红着眼眶呆呆的坐着,默默的目送他离开家。
即使李先生背叛了,林女士仍不想离婚。可李先生主意已定,无论林女士怎样妥协,都无济于事。丈夫的绝情让她心寒,她提出,李先生要离婚可以,但是只能“净身出户”,房子存款都是她的。
如果是十年前,李先生会答应林女士的条件。但是,他现在已逾花甲之年,尚有幼子需要,他不能放弃自己奋斗了一辈子的财富。
为了房子存款,李先生和林女士争执不下,往昔的恩情不再,两人见面宛若仇人。
当李小姐得知父母离婚的消息时,事情已经发生一个月了。李先生和林女士离婚的事,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她感到很愤怒,不仅为了父亲的背叛,也为自己即将缩水的财富。
她觉得,作为父母唯一的孩子,他们死后,家里的财产和房子都是她的。可现在,父亲要离婚,财产瞬间减少一半。再加上一个突然冒出来的弟弟,原本是她囊中之物的钱近乎不易而飞。她觉得有必要跟父母谈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在这个周末,她将父母找到一起。她说,她不反对父母离婚,但是他们在切割家产的时候,不应该忽略她的存在,她起码应得到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如果他们不同意,她将采取诉讼的手段。
闻言,林女士惊呆了,她本以为,女儿是来劝和的。没想到,她的出现只是为了家里那点钱。
与她相同的,还有李先生。他没想到,自己辛苦养大的女儿,竟会为了钱,将他告上法庭。一下子,他苍老了许多,长长叹出一口气,毫无留恋的离开这个家。
关门的声音让林女士一激灵,女儿贪婪的眼神让她愤怒。她站起来,一把揪住李小姐的头发,将之轰出门外。
跌倒在地,看着大门在自己面前关上,她咬紧牙关,恶狠狠的说:“好,你没不给我钱,就等着法院的传票吧!”说罢,起身离开了。
靠在门上,听着渐行渐远的脚步声,她用无助送走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人,她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林女士可以以李先生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及李先生的过错程度而决定。根据《》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其次,李小姐要求分割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林女士夫妇离婚分割的是,作为子女,李小姐只对该财产享有,而该权益仅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享有。因此,李小姐不能以父母离婚为由要求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