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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悍妻遇花心丈夫,离婚又遭小三算计_法律案例

    时间:2021-08-05 10:55:30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27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我就是怎么了,我跟你在一起碍着谁了”刘女士边哭边喊。
    王先生闻言无奈的叹口气,面部因为拉扯,发出阵阵刺痛。他一面抚着脸,一面在心里埋怨妻子的行为。看到他呲牙裂嘴,刘女士更气,冲过去狠狠的捶了几下……
    王先生今年四十多岁,是一个外地打工者。几年前,与同在异地打工的刘女士认识,并就此生活在一起。对外他们以想称,是人人羡煞的模范伴侣。对内二人蜜里调油,于去年生下了儿子乐乐。
    看似美好的一切,却潜藏着一个巨大的威胁——黄女士,王先生的正牌妻子。对于这个彪悍的女人,王先生畏惧颇多。是以,他跟刘女士已经在一起几年,却始终不敢向妻子提起,甚至每年春节都要千里迢迢的赶回老家。
    这种好像万无一失的行为,确实为他赢来了几年太平日子。但纸终究包不住火,黄女士从同乡的口中知道了真相。一怒之下,带着家里的亲戚找到王先生店,将负心的丈夫和不要脸的小三狠狠揍了一顿。
    从回忆中拉回思绪,王先生一把抓住刘女士的手,不无懊恼的说:“别闹了,还是想想以后怎么办吧。”
    王先生的话让刘女士立刻安静了下来。是啊,她和王先生在一起一直名不顺言不正的,如今闹到了这一步,也只有他们分手和王先生离婚两条路走。思及此,她不禁恼怒王先生的软弱和得过且过。她眼睛一转,立刻盈上层层水雾,哀戚的哭诉自己和乐乐的悲惨境遇,不忘向对方展示她受伤最严重的右脸颊。
    见此情形,王先生心中的畏惧动摇了,就像刘女士说的,他不想他们二人间的感情,也得想想年幼的儿子。他一咬牙,决定克服恐惧,与妻子离婚。
    听到这,刘女士不禁喜出望外,没想到这场意外竟然为她换来得到名分的机会。可是随之而至的问题,很快冲散了这点喜悦。
    如果王先生和黄女士离婚,他肯定是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不但捡不到任何便宜,很可能要将半辈子积攒下来的财富分一大部分给黄女士。想到这些,二人的表情都变得很难看。怎么能不分一分钱离婚,成了他们讨论的主题。
    终于,刘女士灵机一动,想到先将店铺关掉,把所有的钱转走再离婚的计策。可王先生听了,脸上却不见喜色,他说:“你当她傻啊,不会查吗”
    闻言,刘女士也不生气,只是将受伤的脸送到王先生面前,一努嘴,说:“咱们脸都成这样了,顾客还敢上门吗就咱家这小店,连税务都搞不清一个月的盈余是多少,她还能知道了。”
    刘女士一言让王先生茅塞顿开,连连点头,称这是个好办法。
    同样的晚上,对王、刘二人的计策浑然不觉的黄女士正气愤的骂着丈夫。只不过她眼中的期盼和担忧,与嘴里的犀利言辞丝毫不符。面对接踵而至的暴风骤雨,年近不惑的她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黄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如果王先生确实存在隐匿或转移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协助夫妻共同财产,并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并赔偿相关损失。根据《》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的规定予以制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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