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离婚,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简述: 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庆新法庭受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的离婚案件,值得我们思考。原、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0日登记(均系),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
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离婚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庆新法庭受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的离婚案件,值得我们思考。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以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他们虽然是再婚,但已经共同生活34年了,很有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查明由于原告年事已高,身体健康很不稳定,于是原告的子女就怂恿老人离婚,以避免老人身后遗产问题。庭审中,双方的子女就其父母的婚姻及对对方子女的行为极为不满,双方的子女们都很激动。经过和分析,我们发现此起离婚案件的矛盾根源就是双方在再婚时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独立生活能力差,想找个 保姆 型的老伴。表面看来是离婚问题,实质上是因为再婚老人把陌生人领进家,先天不足,加之后天财产分化的因素,导致老人的子女强加干涉,背后撺掇老人离婚。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 赢取利益 ,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老人一开始本意并不想离婚,毕竟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是随着案件进展到一定程度,已撕破脸皮,在双方子女的争执互骂下,老人的心理逐渐产生了敌对情绪,就站在自己子女的战线上,从而最终与老伴分手决裂。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的实质根源,就找到解决争议的突破口,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工作,我们说服双方子女,不要过多的干涉老人的个人生活,让老人能够相互依靠,共度晚年,从而解决了老人今后的生活问题,原告申请撤诉,使这起双方子女干涉老年再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庭后,双方的子女表示真诚的感谢,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法院调解制度应该是建立在现行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充分尊重意愿,坚持和强调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种制度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保障,也必然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当然调解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在政治上强调和谐社会并不等于案件处理中只能诉讼调解结案,纠纷解决的合理性要尊重个案自身的特点,在重视诉讼调解的原则下,还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处理。 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此起老年人离婚案件就很典型,调解不能机械,要找到争议双方利益的突破口,在调解方法上,应该是主动、耐心、灵活、开放相结合,这在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秦洪涛 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离婚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庆新法庭受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的离婚案件,值得我们思考。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以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他们虽然是再婚,但已经共同生活34年了,很有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查明由于原告年事已高,身体健康很不稳定,于是原告的子女就怂恿老人离婚,以避免老人身后遗产问题。庭审中,双方的子女就其父母的婚姻及对对方子女的行为极为不满,双方的子女们都很激动。经过和分析,我们发现此起离婚案件的矛盾根源就是双方在再婚时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独立生活能力差,想找个 保姆 型的老伴。表面看来是离婚问题,实质上是因为再婚老人把陌生人领进家,先天不足,加之后天财产分化的因素,导致老人的子女强加干涉,背后撺掇老人离婚。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 赢取利益 ,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老人一开始本意并不想离婚,毕竟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是随着案件进展到一定程度,已撕破脸皮,在双方子女的争执互骂下,老人的心理逐渐产生了敌对情绪,就站在自己子女的战线上,从而最终与老伴分手决裂。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的实质根源,就找到解决争议的突破口,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工作,我们说服双方子女,不要过多的干涉老人的个人生活,让老人能够相互依靠,共度晚年,从而解决了老人今后的生活问题,原告申请撤诉,使这起双方子女干涉老年再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庭后,双方的子女表示真诚的感谢,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法院调解制度应该是建立在现行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充分尊重意愿,坚持和强调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种制度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保障,也必然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当然调解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在政治上强调和谐社会并不等于案件处理中只能诉讼调解结案,纠纷解决的合理性要尊重个案自身的特点,在重视诉讼调解的原则下,还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处理。 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此起老年人离婚案件就很典型,调解不能机械,要找到争议双方利益的突破口,在调解方法上,应该是主动、耐心、灵活、开放相结合,这在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秦洪涛 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