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7天新娘回国 苦等9年离婚 _法律案例
武汉男子小军在网上结识一名美国女子,通过一年的网恋最终结成。谁知,婚后仅一个星期,美国妻子突然回国从此杳无音信。昨日,记者从江岸法院获悉,9年后,法院一审判决男子与美国妻子。
2000年,小军在网上结识了年仅20岁的美国女生琳达,两人很快坠入情网。一年后,琳达来到武汉与小军见面,双方于2001年9月10日在武汉闪电。可一周后,两人还没来得及举办婚礼,琳达却突然回国,从此杳无音信。
小军并没有就此放弃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多方打听新婚妻子的消息,却一无所获。7年过去了,年过三十的小军依然没有妻子的任何消息。直至2008年初,小军终于通过其他渠道间接获知了琳达在美国的住址,这让失望的小军又重拾希望。可当小军通过住址找到电话联系对方时,却被告知琳达已搬离了此地,去向不明。此时,万念俱灰的小军开始反思,自己与琳达的婚姻确实比较草率;且婚后两人长期两地,以致现在关系明存实亡。
为开始新的生活,小军想结束这段跨国婚姻,但琳达却不见踪影。无奈,小军诉至江岸区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受案后,多方联系琳达未果,遂公告。公告期满后,今年4月13日,法院对此案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准许小军与琳达离婚。目前,该判决还在公告期,如6个月期满即视为送达,届时小军即能回复自由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荆楚网)
法宝律师提示:
外籍一方反对另一方仍想离婚怎么办
外籍一方身处国外,且拒绝的话,根据《》及其的规定,国内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外籍一方拒不回国参加诉讼,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若仍在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双方均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4、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000年,小军在网上结识了年仅20岁的美国女生琳达,两人很快坠入情网。一年后,琳达来到武汉与小军见面,双方于2001年9月10日在武汉闪电。可一周后,两人还没来得及举办婚礼,琳达却突然回国,从此杳无音信。
小军并没有就此放弃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多方打听新婚妻子的消息,却一无所获。7年过去了,年过三十的小军依然没有妻子的任何消息。直至2008年初,小军终于通过其他渠道间接获知了琳达在美国的住址,这让失望的小军又重拾希望。可当小军通过住址找到电话联系对方时,却被告知琳达已搬离了此地,去向不明。此时,万念俱灰的小军开始反思,自己与琳达的婚姻确实比较草率;且婚后两人长期两地,以致现在关系明存实亡。
为开始新的生活,小军想结束这段跨国婚姻,但琳达却不见踪影。无奈,小军诉至江岸区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受案后,多方联系琳达未果,遂公告。公告期满后,今年4月13日,法院对此案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准许小军与琳达离婚。目前,该判决还在公告期,如6个月期满即视为送达,届时小军即能回复自由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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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一方反对另一方仍想离婚怎么办
外籍一方身处国外,且拒绝的话,根据《》及其的规定,国内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外籍一方拒不回国参加诉讼,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若仍在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双方均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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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4、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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