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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与劳动关系

    时间:2021-07-01 09:56:36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9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劳动关系】劳动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简言之就是关于劳动的法律。劳动是劳动法的核心所在,也是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一般意义而言,劳动是人们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意识、有目的活动,是一定形式的肉体或精神的操作。劳动是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职员完成生产任务是劳动,个体工商户努力经营是劳动,公务员处理行政事务、勤勉工作是劳动,家庭成员进行家务劳动、大学生等所作的义务劳动是劳动,违法犯罪人员失去人身自由之后为改造进行的强迫劳动也是劳动,农民种地耕作也是劳动,某名人出书当然也是劳动,等等。但此种意义上的劳动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如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其个体的劳动代表的却是国家权力,不是一种简单的用劳动交换工资报酬的关系,必须以特别法予以调整;家务劳动体现的更多的是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也是家庭成员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现实表现;义务劳动、强迫劳动其社会意义、法律意义更有别于“以劳取酬”的劳动法上的劳动。因此,导致劳动关系的劳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而是“特别意义上的劳动”,这种劳动应有其中多方位的界定标准和特征。
    “特别意义上的劳动”有如下的特征:其一,劳动者除了自身蕴含的劳动力之外,不具有之外的任何其他特殊因素,如国家权力、身份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等;其二,是有偿的,即付出劳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相对应的报酬,不是免费的或象征性的;其三,为职业上的,即是国家法律允许的正当劳动;其四,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二者高度统一,密不可分,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集合在某一劳动者身上,且只能同时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中法律义务的具体化。其五,劳动不得代理。劳动者不同,劳动力的资质不同,呈现的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等均不相同。劳动只能由某一特定的劳动者进行,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履行其劳动义务。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实质。但“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或人们通常意义理解的劳动,不必然产生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特别意义上的劳动”或“劳动法上的劳动”才是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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