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特别规定
关于集体合同
杨兴富委员说,第51条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建议把“可以”删掉。我们也不要求必须,但是也不要加上“可以”。因为“可以”就意味着也可以“不可以”,去掉“可以”,有利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另外,第51条第2款最后建议增加“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我想这样修改有好处,一是没有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来指导劳动者,推荐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实际上,第53条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际上就是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第51条第2款这样修改与第53条一致起来了。第二,第54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我认为这条增加很好,我建议把“工资调整机制”改为“工资协商机制”,因为调整机制是升工资、降工资,协商机制不仅对工资升降进行协商,对一些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协商,协商比调整更恰当一些。另一方面现在企业实际上都是采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所以把调整改为协商好一些。第三,在法律责任第94条后增加一条,即第95条,增加“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诉讼。”为什么增加这条因为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有关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加上这一条,集体合同这章就有了法律保证。
陈佳贵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几次审议,越来越成熟了,有些条款还需要再斟酌。第53条是这次新增加的,“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我认为不妥,“集体合同”主要是职工和企业订立的,现在把它扩大到行业与区域。可以理解,有行业组织,它可以代表企业。区域就不好理解了,区域由谁订立区域内有各种企业,情况大不相同,谁能代表它们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什么在区域内订立合同我认为这样做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是不好的,这一条值得斟酌。
张春生说,关于集体合同,建议草案对集体合同的性质、适用范围、效力、变更、审查等作出规定。
王寿亭说,第11条最后一句“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这里光讲了没有建立集体合同的还不够,建议加上一句话: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同工同酬。因为第18条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所以我认为应该参照第18条加上这句话。
全文甫说,第56条,本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有的用人单位现在并没有建立工会,这种情况怎么办完全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工会进行仲裁、诉讼,可能很多问题解决不了,只能由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所以建议在“工会”后面加上“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关于劳务派遣
郑功成委员说,关于劳务派遣,我认为劳务是一种服务,是不能派遣的,应该是劳务工派遣,习惯了这么叫法,但法律如果可以改为劳务工或劳动者派遣更符合法律用语。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建议将“应当”改为“只能”,“只能”是限制性的,“应当”实际上是非常不妥当的,尽管只有两个字,但意义相反,建议把“应当”改为“只能”。
戴证良委员说,关于特别规定中劳务派遣的问题。这个合同要引起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注意,劳务派遣行业现在非常混乱,派遣的工资非常低,而且现在越来越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越来越低,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下面搞一些名堂,搞暗箱操作,易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这方面要加强监督,现在管理监督的力度不够,要引起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注意,对劳动派遣工作加强管理。
李元正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章特别规定中有三节,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写入到法律中。总的感觉这三节的内容比较宽散,运转起来要规范化不太容易。现在城市里的小时工的聘用和护工的聘用,实际上是给家政公司钱,家政公司再把钱给劳动者本人,所以执行起来与第5章第2节规定的不一样。另外,还存在一个家政公司与护工分成的问题,护工一天24小时护理病人一般都是一天60块钱,大约分给护工本人是30到40块,家政公司拿了很大一部分。建议本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分成的比例应该有所限制,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中介公司在中间不能盈利太大,我的意见是在第60条中增加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务收费分成上不应超过劳务服务总费的20%,这对规范这类公司的行为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郭凤莲委员说,第57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建议增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吉佩定委员说,关于特别规定中,我建议加上一条向境外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境外派遣劳动者,除了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报酬和待遇以外,还应当承担其在境外因安全事故所引起的费用。近几年来,我们和国外的劳务合同很多,一旦出了事故以后,派遣单位就不管了,驻外使领馆压力很大,胡主席、温总理做过批示,外交部很重视,处理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没人管,没有这方面的保证。中国公民在境外出事,国家从政治上解决是应该的,但是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起在境外出现安全事故引起的费用。
关于集体合同
杨兴富委员说,第51条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建议把“可以”删掉。我们也不要求必须,但是也不要加上“可以”。因为“可以”就意味着也可以“不可以”,去掉“可以”,有利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另外,第51条第2款最后建议增加“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我想这样修改有好处,一是没有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来指导劳动者,推荐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实际上,第53条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际上就是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第51条第2款这样修改与第53条一致起来了。第二,第54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我认为这条增加很好,我建议把“工资调整机制”改为“工资协商机制”,因为调整机制是升工资、降工资,协商机制不仅对工资升降进行协商,对一些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协商,协商比调整更恰当一些。另一方面现在企业实际上都是采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所以把调整改为协商好一些。第三,在法律责任第94条后增加一条,即第95条,增加“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诉讼。”为什么增加这条因为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有关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加上这一条,集体合同这章就有了法律保证。
陈佳贵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几次审议,越来越成熟了,有些条款还需要再斟酌。第53条是这次新增加的,“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我认为不妥,“集体合同”主要是职工和企业订立的,现在把它扩大到行业与区域。可以理解,有行业组织,它可以代表企业。区域就不好理解了,区域由谁订立区域内有各种企业,情况大不相同,谁能代表它们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什么在区域内订立合同我认为这样做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是不好的,这一条值得斟酌。
张春生说,关于集体合同,建议草案对集体合同的性质、适用范围、效力、变更、审查等作出规定。
王寿亭说,第11条最后一句“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这里光讲了没有建立集体合同的还不够,建议加上一句话: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同工同酬。因为第18条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所以我认为应该参照第18条加上这句话。
全文甫说,第56条,本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有的用人单位现在并没有建立工会,这种情况怎么办完全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工会进行仲裁、诉讼,可能很多问题解决不了,只能由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所以建议在“工会”后面加上“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关于劳务派遣
郑功成委员说,关于劳务派遣,我认为劳务是一种服务,是不能派遣的,应该是劳务工派遣,习惯了这么叫法,但法律如果可以改为劳务工或劳动者派遣更符合法律用语。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建议将“应当”改为“只能”,“只能”是限制性的,“应当”实际上是非常不妥当的,尽管只有两个字,但意义相反,建议把“应当”改为“只能”。
戴证良委员说,关于特别规定中劳务派遣的问题。这个合同要引起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注意,劳务派遣行业现在非常混乱,派遣的工资非常低,而且现在越来越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越来越低,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下面搞一些名堂,搞暗箱操作,易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这方面要加强监督,现在管理监督的力度不够,要引起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注意,对劳动派遣工作加强管理。
李元正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章特别规定中有三节,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写入到法律中。总的感觉这三节的内容比较宽散,运转起来要规范化不太容易。现在城市里的小时工的聘用和护工的聘用,实际上是给家政公司钱,家政公司再把钱给劳动者本人,所以执行起来与第5章第2节规定的不一样。另外,还存在一个家政公司与护工分成的问题,护工一天24小时护理病人一般都是一天60块钱,大约分给护工本人是30到40块,家政公司拿了很大一部分。建议本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分成的比例应该有所限制,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中介公司在中间不能盈利太大,我的意见是在第60条中增加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务收费分成上不应超过劳务服务总费的20%,这对规范这类公司的行为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郭凤莲委员说,第57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建议增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吉佩定委员说,关于特别规定中,我建议加上一条向境外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境外派遣劳动者,除了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报酬和待遇以外,还应当承担其在境外因安全事故所引起的费用。近几年来,我们和国外的劳务合同很多,一旦出了事故以后,派遣单位就不管了,驻外使领馆压力很大,胡主席、温总理做过批示,外交部很重视,处理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没人管,没有这方面的保证。中国公民在境外出事,国家从政治上解决是应该的,但是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起在境外出现安全事故引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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