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
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时,集资建房单位须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10日内补足差额,确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
五、贷款程序。
集资建房单位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贷款职工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在贷款银行开立基建账户的开户证明;
3、基建账户的资金证明;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证;
7、拆迁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料;
11、建设工程规划图;
12、开工证。
购房职工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集资建房单位集中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单位同借款职工签订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单位每月将借款职工还款直接由职工工资账户扣划至还款账户;
2、职工在还款期间调离本单位,应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迁出所购住房;
3、若职工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服从单位安排,自动迁出所购住房;
4、借款人不属于集资建房单位职工的,应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复审。
复审合格的,集资建房单位的借款申请人须投保购房综合保险,其中,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做售改租承诺,贷款银行、售房单位、购房职工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集资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审核无误后,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复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贷款,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六、贷后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对集资建房项目进行监督,以保证基建账户内资金专项使用。集资建房单位应每季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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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
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时,集资建房单位须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10日内补足差额,确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
五、贷款程序。
集资建房单位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贷款职工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在贷款银行开立基建账户的开户证明;
3、基建账户的资金证明;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证;
7、拆迁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料;
11、建设工程规划图;
12、开工证。
购房职工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集资建房单位集中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单位同借款职工签订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单位每月将借款职工还款直接由职工工资账户扣划至还款账户;
2、职工在还款期间调离本单位,应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迁出所购住房;
3、若职工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服从单位安排,自动迁出所购住房;
4、借款人不属于集资建房单位职工的,应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复审。
复审合格的,集资建房单位的借款申请人须投保购房综合保险,其中,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做售改租承诺,贷款银行、售房单位、购房职工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集资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审核无误后,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复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贷款,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六、贷后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对集资建房项目进行监督,以保证基建账户内资金专项使用。集资建房单位应每季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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