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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时间:2021-06-27 16:03:19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13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112986/87/88/89


    传真:010—85112990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 案由:


    3、 审理机关:


    4、 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 日内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务完成之日,以实际实现的标的 %或 元整加付给乙方作为律师代理费。


    乙方户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单支行


    账号:01090945000120105012138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在乙方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4、上述办案费采取预付的形式由甲方预付乙方元人民币,由主办律师分阶段持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经甲方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多退少补。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办案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市亿嘉


    律师事务所


    代表: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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