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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时间:2021-06-20 11:07:52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27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证券知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合法的方式。


    4、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5、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月费:


    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2、《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3、关于终止为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因xx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xxxx年xx月xx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xx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xx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xx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关于终止为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xx股份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xx年xx月xx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xx元,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合法的方式。


    4、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5、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月费:


    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2、《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3、关于终止为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因xx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xxxx年xx月xx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xx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xx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xx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关于终止为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xx股份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xx年xx月xx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xx元,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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