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异地被盗刷19万 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摘要:4月27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异地被盗刷案。由于当事人对借记卡被异地盗刷19万元并无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卡在手里账户里的钱没了
2013年6月8日,唐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
2015年11月18日18时40分,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饭,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唐先生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
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卡内钱只剩下58元。顾不上吃饭,唐先生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让老婆赶紧往卡里存了100元。唐先生则在一旁给银行打电话咨询相关情况,银行说卡里的19万元已被转出。唐先生电话报警后,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了案。公安机关第二天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种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
唐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便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
唐先生认为,他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盗,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认为,唐先生在银行开卡,并设立密码,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银行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已告知唐先生,尽到了注意义务。唐先生将借记卡与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唐先生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同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总之,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未能识别伪卡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
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被告银行称原告唐先生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原告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而造成密码泄露。被告答辩称原告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信用卡异地被盗案时有发生,持卡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信用卡异地被盗要做到以下三点:
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
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
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