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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寻刺激点燃车衣 烧坏汽车终获刑罚

    时间:2021-06-15 12:33:46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0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李某系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李某放暑假在家,觉得整日无事可做非常无聊,就想找点“好玩的游戏”刺激一下生活。2014年7月24日晚,李某从网吧回家路上路过某胡同时,看到孟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上盖着车衣,立刻想出了一个好玩的“游戏”。于是,李某趁着四下无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车衣,看着燃起的火苗,觉得非常刺激有趣,随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该车被烧毁部分价值为4196元。在经过几天的忐忑不安后,李某发现自己“安然无恙”,便想再“找点乐子”。于是,2014年7月27日,李某再次行至该胡同口,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福特嘉年华轿车上的车衣点燃,后逃离现场;2014年7月30日,李某行至某街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张某停放在该街区的一辆灰色飞度轿车上的车衣点燃,之后回到先前的胡同口,将杨某依然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福特嘉年华轿车上的车衣再次点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福特嘉年华轿车被烧毁的部分价值为21350元,本田飞度轿车被烧毁的部分价值为824元。

    案发后,李某家人主动联系各被害人,向各被害人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分别赔偿三名被害人杨某413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1200元、赔偿被害人孟某家属5500元,被害人方均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判处。

    【案件判决】

    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对李某提起指控,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小编评析】

    故意毁坏财产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故意毁坏让他人财物,总价值26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该对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考虑到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李某家属主动联系、道歉并赔偿了各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对李某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李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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