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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闹事伤人 酒醒后悔获刑

    时间:2021-06-15 12:29:58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39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9日凌晨,王某、张某、李某酒后在街头与正在某摊贩就餐的孟某、马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引起厮打。王某、张某、李某持啤酒瓶、塑料椅子等将孟某、马某面部、头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孟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马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王某、张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李某于2014年9月9日下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到案。2015年6月29日,在法院主持下,王某、张某、李某三人的亲属与孟某、马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赔偿被害人孟某43000元物质损失费,赔偿被害人马某13000元物质损失费,得到二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在此之前刚执行完刑罚,系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小编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张某、李某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该判处王某、张某、李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王、张、李三人能够赔偿孟某、马某物质损失,得到二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另查明,张某在此之前刚执行完毕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张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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