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就餐财物被盗 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王某和好友在某饭店吃午饭,两人在饭店大厅一侧的某张桌子就餐。期间,王某随手将外套放在旁边座位的椅子上,但吃到一半时,王某发现外套不见了,外套里的手机和钱包也不翼而飞,衣服和手机、钱包价值共计约8000元。王某找到饭店负责人要求赔偿,遭到饭店负责人刘某的拒绝。刘某表示饭店已经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小偷!”这样的标语,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刘某认为王某的财物被盗,是王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饭店不应赔偿,并且事情发生后,饭店的工作人员马上报警,体现了饭店对顾客负责任的态度。王某则认为,饭店虽然张贴了提醒标语,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使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两方多次些协商无果,王某将饭店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在人民法院法官的协调下,王某与饭店达成调解,饭店同意补偿王某1000元的损失。
【小编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好友到饭店就餐后,即与饭店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负有保证王某财产安全的义务,王某在接受就餐等一系列服务的时候,享有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该饭店虽然已经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安保服务以预防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范围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王某对于自己随身携带的外套、手机、皮包等没有妥善保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