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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系统漏洞修改成绩 黑客非法获利终获刑

    时间:2021-06-15 12:11:35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2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孟某上网时发现高校教务系统存在漏洞,能通过该漏洞进入教务系统修改学生成绩,便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孟某在该学校贴吧内发布可以有偿代为修改成绩的消息,并表示可以前五名款系他的学生可以先修改后缴费,以证实自己所说的真实性。随后,李某在通过该贴吧联系孟某,表示自己为其联系需要修改成绩的学生,二人“一拍即合”。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孟某、李某利用教务系统的漏洞,进入该系统先后修改多所高校的学生成绩,共获利人民币29000元。其中,孟某分得9700元,李某分得193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

    二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经审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小编评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孟某、李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高校计算机教务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对孟某、李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二人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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