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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要高利贷不成 强行拘禁被判刑

    时间:2021-06-15 11:39:17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2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2012年初,王某到张某处借款五万元,约定月息8分,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找王某讨要借款本息未果。2014年12月4日下午,张某、赵某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王某带至银行欲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欠张某的高息贷款,因王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如愿。12月5日晚,张某、赵某二人将王某先后带至张某家中及某宾馆予以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张某对王某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12月6日下午,王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在案件侦查阶段,张某亲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取得王某对张某、赵某二人的谅解。庭审过程中,二人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赵某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小编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赵某二人为索取高利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法应该对张某、赵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人系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让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张某、赵某二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张某亲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对王某进行赔偿,取得了王某对张、赵而热播的谅解,可以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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