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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馆餐巾纸纠纷 争执动手获刑罚

    时间:2021-06-15 11:31:24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5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日,杨某在某面馆就餐时与面馆服务员刘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随后,杨某的表弟李某、刘某的丈夫孟某先后到场并与对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孟某用菜刀把李某砍伤、李某用凳子把孟某砸伤。后经鉴定,孟某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面部和手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李某头部、左前臂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2014年6月,孟某和李某商定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庭审过程中,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孟某、李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

    【小编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孟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孟某、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庭审中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均取得对方的谅解,对二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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