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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问题争执动手 致人轻伤终获刑罚

    时间:2021-06-15 11:30:07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36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王某系“70后”,为人豪爽,性格大方,但是脾气有些暴躁。2013年8月2日晚,王某开着面包车来到某超市门口,想到超市买些生活用品。因感觉时间已晚,害怕超市关门,王某慌乱间将面包车停在了超市验货口附近。超市工作人员李某看到停在超市验货口附近的车,认为会影响超市货物运送,便上前让王某把车子挪一下。二人交流过程中,因语气、言语有些不适当而就此争执起来。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因一时冲动朝李某脸上连打两拳,其中一拳打在了李某鼻子上,将其鼻血打出。经鉴定,李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的哥哥与李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李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小编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案发后,王某亲属与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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