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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倒腾假古董骗财 诈骗罪双双被判刑

    时间:2021-06-15 11:09:51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60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王某一向以资深文物行家自居,经常从古玩市场上低价淘来一些笔筒、枕头等物品,或者是从仿古瓷器厂订购一些工艺品进行做旧改造,谎称这些工艺品是古董用于行骗。因年纪已大,王某在倒腾假古董的过程中难免吃力,于是便叫来外孙孟某帮忙装卸运输。2013年7月至9月期间,王某伙同19岁的外孙孟某,二人捏造物品来源,先后十几次用廉价地摊货和仿古工艺品冒充古董文物,共骗取刘某236000元。案发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孟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联系刘某,并主动赔偿刘某大部分损失,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对孟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小编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孟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孟某二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孟某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积极联系被害人刘某,虚构物品来源,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出售给刘某,骗取刘某钱财,系主犯。孟某负责装车送货,在犯罪中期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孟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刘某大部分损失,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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