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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驱使盗古墓 案发获刑后悔迟

    时间:2021-06-15 11:04:24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2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份,张某经人介绍在某建筑工地打工,主要干打桩的活儿。隔了一段时间,便听工人说桩子下面可能打到古墓了。出于利益的驱使,张某让经常做文物生意的王某过来一探究竟。一听到有钱可挣,王某二话没说赶到了工地。经过一番考察,看到打桩打上来的土里有朱砂,而且有墓线,依据多年的经验,王某觉得这八成是个古墓。在得到王某确认之后,张某便联合王某,打算再找几个人,一起把这桩挣大钱的买卖做了。过了几天,张某与王某先行踩点并进行了一番预谋,找来了刘某、李某等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钎、绳子、刨子、手电等作案工具,趁着十点后的夜色开始“干活”。凌晨时分,经过一番挖掘,十几件文物被几人陆续挖掘出来。之后通过文物贩子找到销赃渠道后,几人对赃款进行了分配,刘某最终分得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案发后,刘某被抓捕归案。被盗掘文物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三级以及一般文物,被盗掘的文物出土于商代晚期墓葬,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盗掘古墓最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还分得的赃款。


    【小编评析】


    本案中,刘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依法应对刘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本案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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