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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涉刑案 判处刑罚后悔迟

    时间:2021-06-15 10:57:56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35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案情介绍】


    自2011年6月以来,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XXX投资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钢材经销处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合资经营方式,从社会上大量吸收个人存款。经当地会计事务所鉴定,王某自2011年6月份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6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746.5万元),已归还金额1613.509万元,尚未兑付本金2225.991万元,涉案群众291人。目前已有89人报案,吸收金额为2064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433万元),归还本金740.85万元,未归还本金890.15万元,未归还本金对应的确认已支付利息及分红款91.6825万元。
    【法院判决】


    到案后,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在判决生效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小编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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