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重操旧业 屡教不改从重处罚
【案情介绍】
王某系无业人员,今年40多岁,曾因涉嫌盗窃屡次被抓、并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最近的一次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2019年10月刚刑满释放。2019年11月,王某与多年好友张某(另案处理)、李三商量重操旧业,“偷点东西换点钱花花”,于是由张某开车载着王某、李三一起在市内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约凌晨五点时分,三人来到某敬老院门前,张某将自己的车停至敬老院门口在外望风,王某、李三两人则偷偷进到敬老院车棚内,趁人不备将一辆电动车用板车推了出来。很快王某发现该车电源无法接通,无法开走,便与李三一起将电动车电瓶卸下来搬到张某车上,将板车遗弃后坐车离开。三天后,王某被当地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1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 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了解,王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当对王某从重处罚。另外,王某伙同张某、李三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王某系无业人员,今年40多岁,曾因涉嫌盗窃屡次被抓、并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最近的一次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2019年10月刚刑满释放。2019年11月,王某与多年好友张某(另案处理)、李三商量重操旧业,“偷点东西换点钱花花”,于是由张某开车载着王某、李三一起在市内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约凌晨五点时分,三人来到某敬老院门前,张某将自己的车停至敬老院门口在外望风,王某、李三两人则偷偷进到敬老院车棚内,趁人不备将一辆电动车用板车推了出来。很快王某发现该车电源无法接通,无法开走,便与李三一起将电动车电瓶卸下来搬到张某车上,将板车遗弃后坐车离开。三天后,王某被当地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1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 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了解,王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当对王某从重处罚。另外,王某伙同张某、李三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