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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报基本是假的 最高判了2年 金亚科技公布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06-10 23:20:23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119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摘录)

     

    一、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川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公司、周旭辉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事项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代码:300028)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186亿元。

     

    经鉴定,公司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067,587.60元、79,946,942.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42,817,348.78元、19,100,787.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306,132.82元、168,683,92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周旭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丁勇和进行财务数据造假,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年4月1日,公司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经鉴定,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真实营业收入为129,565,619.35元,营业成本为175,422,462.25元,利润总额为-44,754,860.82元,公司2014年真实的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营业收入作假金额为72,348,816.33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35.83%;净利润作假金额为84,141,310.46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213.72%净资产作假金额为346,437,166.92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51.68%,公司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4年年报披露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周旭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金亚科技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上述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被告人花纯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被告人丁勇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及周旭辉等人均未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文章来源:张雷律师网-北京张雷律师 https://zhangleilv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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