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通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呈现五个特点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伴随着鲜活生命的消逝、幸福家庭的破碎、美丽环境和生产秩序的严重污染破坏,以及触目惊心的财产损失。安全事关重大,须臾不可放松。
近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安全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通报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主要情况,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全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从2001年的140起、2556人降到2020年的16起、262人,累计分别下降88.6%和89.7%。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主要罪名,每年占比均超过80%,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
可以看出,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风险隐患依然存在,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城市安全风险大,农村安全隐患突出,新行业新业态安全风险凸显,安全生产工作艰巨繁重。
与其他案件相比,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类刑事案件问题多、难度大,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涉及专业领域和专业技术知识,涉案人员往往众多,因果关系复杂,责任区分和认定难度大。
在最高检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主要呈现特点为:罪名集中、多为过失犯罪、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如2020年,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重庆吊水洞煤矿安全事故均造成二十余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为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严把审查起诉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介绍,本批案例主要从六个方面为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指引,一是明确相近罪名的区分原则;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三是以证据为中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四是重视被害人权益保障;五是准确划分和确定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六是以办案促安全治理。
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同时,“法网”也越筑越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的规定,都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山东金矿爆炸事故,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邬燕云表示,目前11人已获救升井,10人遇难,另有1人仍在搜救中,下一步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