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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

    时间:2021-06-10 13:28:03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4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指出宪法、民法、等十五部法律(还有草案)和全部地方法规、所有规章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二元化”的长期、严重的错误条款,阐述其危害性,这在物权法中将也是极为重要的、亟需厘清的基本问题。

    过去20多年来,即从1982年颁布的宪法算起,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十五部法律(还有物权法草案)和全部的地方法规,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其他的,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的法律也是“双重所有制”,这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权制,可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这是我国立法中最大的失误。


    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


    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物权中处于优先地位和支配地位的绝对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绝对占有权。按照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的意思就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由这个性质决定了土地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每一寸土地、每一寸水面、每一寸海域,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水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洋等自然资源,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究其实,农村集体和家庭拥有的土地,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为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优先、廉价提供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说白了,就是农民从国家租用一份土地使用,而不是国家白白送给他们的。长期以来,农民使用土地要向国家交公粮、交余粮、交农业税,并且不能将土地自由买卖、赠送、继承、抵押、质押、典当和物物置换等交易,说明农民只是占用土地,而不是属于自己村、自己家的土地。至于宅基地,农民盖房子,也要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交了出让金,也只是得到一份平宜的土地使用权。至于自留地、自留山,那基本上是平宜提供给他们使用、以改善农民生活的一份土地。与耕作土地一样,宅基地、自留地国家也禁止自由买卖、赠送、永久继承、抵押、质押、典当和物物置换等交易,总之,农村集体、家庭拥有的一切土地,并不具有绝对占有权,也就是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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