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渣土堵公司的大门、不让施工辱骂施工人员,法院最终在检察院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56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北京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33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业高中文化,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雷,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33岁,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初中文化,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委会看护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男,26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委会看护队队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续某,男,28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初中文化,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委会看护队队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6年2月16日被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4岁,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初中文化,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委会看护队队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张某、崔某、王某、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文祥、雷玉娟和检察官助理张耀文、李镔召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随意扣留群众款物、违规处置集体财产、职务侵占集体财产,并以土地看护队名义纠集赵某、张某、崔某、王某、续某,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对外声称看护村内土地、严禁倾倒垃圾,实际为谋私利,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多次采用辱骂恐吓阻拦施工、利用渣土堵门等方式阻碍村内公司经营,利用威胁、“软暴力”方式欺压村内企业,严重扰乱村内秩序,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一、寻衅滋事
(一)2005年10月,某1公司需在原有的电线杆用地上更换杆线,施工经过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内时,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用吊车放倒三根施工电线杆,阻拦工人施工,并向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高某1索要占地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高某1为减少停产损失而向某村村委会支付人民币25万元,其中人民币6.2万元支付村民青苗补助款。
(二)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某2公司下属的某物资、某建筑多次未向村内交纳水费为由,指使被告人赵某封堵某2公司大门,后被告人赵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续某用渣土将该公司大门阻塞,严重阻碍公司经营。
(三)2018年1月,某3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某号租赁贾某房屋作为仓库,被告人李某某因该公司仓库门前垃圾箱两次无故着火,向贾某索要“罚款”,遭贾某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等人用渣土将公司门口封堵,阻碍公司经营。贾某迫于压力向某村村委会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李某某指示下将渣土清理。
(四)2018年5月初至6月中旬,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安排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续某多次前往施工现场以辱骂、恐吓的方式阻拦工人施工,造成工程延误、项目经营受损。后经镇政府协调,项目方提前支付30%拆迁补偿及雇佣保安维护秩序方使工程如期完工。
二、诈骗
(一)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吴某1、毕某1、高某2、姚某1(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拆迁段公示后,合谋虚构租赁土地系经营性用地,意图骗取拆迁补助。
1、2017年9月至12月间,毕某1在吴某1的帮助下,将某养殖场变更为某4公司,并增加苗木花卉的经营范围,后伪造该公司涉拆迁地块的转租协议,虚构该地块系经营性用地,意图骗取棚房及露天经营补偿费用人民币788550元,后吴某1、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方认定小组”成员代表,对上述情况确认签字,毕某1已实际获得人民币630840元。
2、2017年9月至12月间,高某2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帮助下获取某5公司营业执照,并在吴某1帮助下伪造转租协议,虚构该地块系经营性用地以获取棚房及露天经营补偿费用人民币233800元,后吴某1、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方认定小组”成员代表,对上述情况确认签字,高某2已实际获得人民币187010元。
3、2017年9月至12月间,姚某1在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拆迁过程中,经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获取毕某1持有的某4公司营业执照,后提交伪造的转租协议,虚构该地块系经营性用地以获取棚房及露天经营补偿费用人民币141750元,吴某1、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方认定小组”成员代表,对上述情况确认签字,姚某1已实际获得人民币113400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推进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某镇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征收方某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项目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自管房屋买卖协议等材料,虚构该公司47户工交房屋系员工自管住宅房,意图骗取征收款人民币1.5亿余元,致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据此拟定专项研究申请并提交审议,后因发现材料不实而终止该项补偿。
三、职务侵占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村村委会代收某镇政府发放给某2公司下属企业的2008年至2010年度税收财政奖励款共计人民币185万余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支付个人土地承租费用等事项。
四、违法事实
(一)2016年3月,李某某作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所拖欠某村租地钱为由,多次向某所索要租金。2016年3月28日凌晨,李某某指使他人雇佣大货车将某村西某所大门口用渣土堵塞,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后经调解,某所自行将渣土清理。
(二)2015年10月28日,赵某、张某、崔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东口处张凤路东侧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所,因韩某1未听从看护队禁止进入的要求而与韩某1发生口角,韩某1使用辣椒水向看护队喷洒,后崔某、张某等七人使用拳脚、墩布、木棍等工具殴打韩某1,并将韩某1车辆砸坏。经鉴定,韩某1身体损伤系轻微伤,车辆损失人民币4420元。2015年10月29日,张某、崔某、王某1、刘某1、阿某、陈某1、刘某9因殴打他人被通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赵某、张某、王某、续某、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张某、王某、续某、崔某采用谩骂威胁、渣土堵门方式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单独及结伙诈骗拆迁款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认为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纠集者;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续某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在部分诈骗犯罪事实中具有犯罪未遂情节;被告人赵某、张某、王某、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崔某等人曾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起寻衅滋事事实,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寻衅滋事事实,其事后才知道有阻挠施工的事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与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有关的诈骗事实,其代表村委会作为五方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只是证明土地承包情况,未参与实施诈骗。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与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诈骗事实,其没有诈骗意图,1993年的图纸、测绘报告等可以证明是自管公房,当时谈的是其拿钱从政府那买安置房,与房屋居住的人员无关,且其如何处置房屋是自己的权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相关钱款是其作为某2公司引税人应得的奖励,且经过了审批。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某所堵门事实,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同时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在第四起事实中没有直接指使其阻挠施工,且对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量刑建议不认可。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但对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有异议。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但对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有异议。
被告人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之辩护人翟某、刘某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全部罪名及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均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前四起寻衅滋事,均属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村民自治管理纠纷,系事出有因,且相对人作为过错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最终亦未造成损失,不符合被指控罪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之要求。此外,李某某对指控的第三起堵门行为不知情,第四起阻挠施工行为也不知晓。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起诈骗中,毕某1等人租赁村内土地属实、栽种树木属实,其实质经营项目已达到“五方认定”标准,理应享有对应标准的补偿款,无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某所讲“能照顾就照顾”是在合法范围内为村民谋福利,李某某未参与其中具体操作。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诈骗中,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点在于征收地块中包括住宅用地是否客观、真实。涉案地块历史演变的客观事实(1993年、2011年、2015年《测绘报告》原载内容)以及当今可预期标准(某保障房项目经区级政府审批通过)等可以证实该地块确系住宅用地,即便征收与被征收方存在争议,亦属可协商范围内待解决事项。李某某与政府协商希望获取住宅用地的补偿标准,属依法行使权利行为,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中,李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实施侵占行为;如该笔款确系错误领取,应由款项审批者与申请者共担责任,后者因不当得利退回该笔误领款项即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违法事实,双方矛盾实乃债权债务纠纷,性质与指控的前四起寻衅滋事相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违法事实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且寻衅滋事者系韩某1。对公诉机关“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本案被告人共六人,一人系村支书、一人系村委会治保主任,其他四人属于依法设立的村集体自治安保组织工作人员,其履职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无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高某3、禹某的相关证言以及1993年5月原某化工厂总平面图、2011年和2015年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之辩护人张雷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情节轻微,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之辩护人赵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无犯罪记录,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罪责较小,不能对已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重新追究责任,也不能酌定从重处罚,六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故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崔某之辩护人王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崔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有肢体残疾,不应以后发生的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为由从重处罚,应按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方式将已执行刑期予以扣除,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当庭宣读出示了崔某的残疾人证。
被告人续某之辩护人贾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续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轻,犯罪行为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之辩护人许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无犯罪记录,系从犯,主观恶意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以下简称某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随意扣留群众款物、违规处置集体财产、侵占集体管理的财产,并以土地看护队名义纠集被告人赵某、张某、崔某、王某、续某,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对外声称看护村内土地、严禁倾倒垃圾,实际为谋私利,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多次采用辱骂、恐吓阻拦施工、以用土堵门等方式阻碍企事业单位经营,利用威胁、“软暴力”等方式欺压相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一、寻衅滋事
(一)2005年10月,某1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需在原有供电线路基础上更换杆线,施工经过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内时,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用吊车放倒3根施工电线杆,阻拦工人施工,并向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高某1索要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高某1为减少停产损失而向某村民委员会支付人民币25万元,其中发放村民青苗款人民币6.2万元。
(二)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某2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下属的某物资、某建筑多年未交纳用水服务费用为由,指使被告人赵某用土封堵某2公司大门,后被告人赵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续某用土将该公司大门阻塞,严重阻碍公司经营。
(三)2018年1月,某3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某号租赁贾某房屋作为仓库,被告人李某某因该公司仓库门前垃圾箱两次着火,向贾某索要“罚款”,遭贾某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等人用土将公司门口封堵,阻碍公司经营。贾某迫于压力向某村民委员会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李某某指示下将土清理。
(四)2018年5月初至6月中旬,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黑臭水体工程某镇某村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安排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续某多次前往施工现场以辱骂、恐吓的方式阻拦工人施工,造成工程延误、项目经营受损。经协调后,镇政府提前支付30%搬迁补偿款,项目方雇佣保安维护秩序方使工程如期完工。
二、诈骗
(一)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吴某1、毕某1、高某2、姚某1(四人均另案处理)在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黑臭水体工程搬迁公告张贴后,合谋虚构租赁土地系经营性用地,意图骗取搬迁补偿款。
1、2017年9月至12月间,毕某1在吴某1的帮助下,将某养殖场的工商登记变更为某4公司(以下简称某4公司),并增加苗木花卉的经营范围,后通过伪造该公司涉搬迁地块的转租协议等方式,虚构该地块系经营性用地,意图骗取棚房及露天经营补偿费用人民币788550元,后吴某1、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方工作小组”成员代表,对上述经营面积签字确认,毕某1已实际获得人民币630840元。
2、2017年9月至12月间,高某2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帮助下使用某5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营业执照,并在吴某1帮助下伪造转租协议,虚构该地块系经营性用地以获取棚房及露天经营补偿费用人民币233800元,后吴某1、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方工作小组”成员代表,对上述经营面积情况签字确认,高某2已实际获得人民币187010元。
3、2017年9月至12月间,姚某1在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下使用毕某1持有的某4公司营业执照,后提交伪造的转租协议,虚构该地块系经营性用地以获取棚房及露天经营补偿费用人民币141750元,吴某1、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方工作小组”成员代表,对上述经营面积情况签字确认,姚某1已实际获得人民币113400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州区房屋征收办)推进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某镇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征收方某6公司(以下简称某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多获取征收补偿款,在项目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自管房屋买卖协议等材料,虚构该公司47户工交房屋系员工自管公房,致使通州区房屋征收办据此拟定专项研究申请并提交审议,后因发现材料不实而终止该项补偿。该47户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比按照工业用地标准补偿高出1.4亿余元。
三、职务侵占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村民委员会代收某镇政府发放给某2公司下属企业的2008年至2010年度税收财政奖励款共计人民币18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支付个人土地承租费用等事项。
四、违法事实
(一)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所拖欠某村租地钱为由,多次向某所索要租金。2016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雇佣大货车将某村西某所大门口用渣土堵塞,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后经调解,某所自行将渣土清理。
(二)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张某、崔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东口处张凤路东侧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所,因韩某1未听从看护队禁止进入的要求而与韩某1发生口角,韩某1使用辣椒水向看护队喷洒,后被告人崔某、张某等七人使用拳脚、墩布、木棍等工具殴打韩某1,并将韩某1车辆砸坏。经鉴定,韩某1身体损伤系轻微伤,车辆损失人民币4420元。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崔某与王某1、刘某1、阿某、陈某1、刘某9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张某、王某、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崔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赵某、张某、王某、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及相关企业、村委会的存款、手机、机动车、房产等财物被公安机关冻结、查封、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第一起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明:2004、2005年左右,其药厂西侧的某1公司因电量不够需增容,在某村地里的供电线要换杆换线。施工当天有村民不让施工,李某某让再交电线杆的坑钱。其担心制药厂断电太久受损失,就去找李某某,李某某说之前不是跟他谈的,在某村地里装电线杆就得给钱。他先要50万元,后其找镇组织部长刘某10(已去世)协调后在村委会把25万元电线杆的坑钱给了李某某。听某1公司说之前谈的一个坑5000元,共涉及5个电线杆。施工经过好几个村,除了某村,其他村都没要占地的钱。走地下电缆、挖沟施工到某2村的一家果园,赔了对方6000元。施工时大概地里玉米刚收完,换电线就在原来位置,没占其他的田地,没造成什么损失,要25万元地钱不合理。李某某做书记后有点嚣张跋扈,因副书记王某2解决事情赔别人2万元,李某某知道后说他没同意就给了,就把王某2辞了。
2、证人高某2(某村委会支委)的证言证明:2005年9月左右,某制药厂因电量不够需在原来位置更换五根电线杆和电线,让高某1找村副书记杨某1谈此事。高某1与杨某1如何协商的不清楚。李某某说走电线立电线杆别从原来地里走,从地的南头走。施工当天还是在原来地里更换电线杆,李某某知道后就和村委会杨某1等人去地里。在现场,李某某问钱都给了吗就施工,村民说没给,李某某找来吊车把其中3根装好的电线杆放倒。在施工时毁坏了一部分种玉米的耕地。
3、证人温某(被占地村民)的证言证明:在村委会领补偿款1900多元。其知道被补偿的有陈某4、高某8等人。李某某为人太狂,村民都不敢说,李某某开党员会把人打了也没人敢说。
4、证人高某4(被占地村民)的证言证明:其到施工现场看见电线杆已经立起来了。李某某到现场后,工人都不施工了,来了一辆吊车放倒了两三根电线杆,没看见现场有不让施工或哭闹村民。把其家的庄稼压了,村里补偿了400元。村里的事情基本是李某某说了算。村里选举的现场还有土地看护站的人,土地看护站的人基本每次选举都去现场。
5、证人禹某(某村委会支委、会计)的证言证明:制药厂交的是损失青苗补偿款和占地钱,按村民损失青苗的具体数和被占土地的大小给村民发了补偿。
6、证人高某5(某村出纳)的证言证明:药材厂架高压线占某村地,给某村现金14.5万元,好像还有支票。统计村民损失后把钱发了,其和禹某共发了10户左右的村民补偿。
7、被告人李某某(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供述证明:2005、2006年的一天下午,有村民来村委会说某制药厂在地里立高压电线杆没经过同意把地占了,还把种的青苗弄坏。其去现场看见有村民坐在地上哭,地里的高压电线杆都立起来了,其就在现场找施工负责人,但没人出来与其说这事,后就打电话叫来一辆吊车,其记得就拔了1根电线杆。当天镇人大主席曹某1来村委会协调此事,其说让某制药厂把电线杆占地的钱补给村民就可以了。制药厂补偿的是村民青苗补偿和占地钱。其记得是禹某和高某5负责把青苗补助发给村民,剩下的钱是某村集体的占地补偿,还在村委会账户。
8、某村委会2005年10月25日字第2、14号记账凭证、收据、农业银行进账单证明:2005年10月19日,某村委会收到某加工厂架高压线损失青苗款两笔,一笔现金14.5万元,一笔10.5万元系村委会农行尾号为2511的账户收取。
9、支出凭单、记账凭证、领取证明、村民领取补偿款明细单证明:2005年10月,某村委员会发放补偿社员青苗款6.2万元。
10、记账凭证、发票、领用支票申请单、支票存根、《高压供电方案(变更方案)》、高压供用电合同证明:2005年,某1公司在某村南更换电线杆,占地等事宜由用户负责。
二、关于第二起事实的证据
1、证人张某1、王某3(某物资公司保安)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29日,两辆绿色渣土车停在单位门口,从车上下来一高个男子指挥渣土车把渣土倒到单位门口,把门口堵上一半。其与同事想制止他,他就说不关你们的事,继续指挥另一辆车倒渣土。后门口堵死了,其就报警。
2、证人焦某1(某物资公司保安)的证言证明:某2公司大门被堵过两次,一次是2017年10月左右,其看见门口已卸了一车土,其问为什么堵门,一男子说跟他们没关系,这都是领导和领导的事,其看见王某4站在门口和那名男子说话,过了会王某4把车开走,渣土车把渣土卸在门口,其发现某物资另一个门和某建筑的一个门也被渣土堵住,其印象门被堵了好像有一个月。2018年1月左右被堵一次,被堵大概一个月,后公司把土清走。
3、证人王某4(某2公司土建组组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某物资和某建筑都属于某2公司,被堵过两次门,一次是2017年国庆节前后,三个门被渣土堵住。某物资用于堆放国家电网通州局施工用物资,两个门都被堵住,工程车进不来,物资无法搬运,搬运都是先用叉车搬到院子门口,再用吊车将物资吊到车上搬走;某建筑是办公用地方,被堵一个门,开车出入不方便,后公司铲出一条小路方便走路进出。门被堵后,其给单位负责人杨某6反映,后者让其等领导协调。堵门第二天其让保安清理,保安说有一辆黑车过来不让清理,被堵半个月后公司将渣土清走。第二次是2017年12月底,从一辆黑色小轿车下来五人,让其把车挪走,对方说他们也是上面派过来的,其公司领导都知道怎么回事,后渣土车往公司门口卸土,两院四门都被堵上,过了正月十五渣土被公司清走。
王某4辨认出崔某是2017年12月底堵门让其挪车的男子。
4、证人张某2(时任某物资公司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以前公司与村委会商议从北京市某厂(以下简称某厂)用水,未签订书面协议,从2009年开始就未交过水费。堵门前李某某要过水井的电费,公司也同意给,但走程序审批慢,李某某着急了,认为公司故意拖着,就把大门堵了。后双方签订协议确定了水费金额,但因税费问题产生分歧,当时王某5学李某某和他说的话,跟他说钱李某某不要了,接着在2017年12月左右,村里又把大门堵了。第一次堵门,十多天后李某某同意其清理渣土。李某某前脚堵门,其公司紧跟着清理了,双方就开始较劲了,其公司不想和他们关系闹得太僵,所以就没有清理。
5、证人杨某2(某2公司工程部项目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司被堵过两次门。每次都有人不让清理,在主要进出的西门已清理出一条小道。因当时要用的物资被堵在仓库运不出,其从其他地紧急协调相应物资到通州,损失部分人力、物力和财力。
6、证人张某3(时任某2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某村多次要水费,2017年三四月,李某某去其办公室谈过水费的事,公司也答应给水费,因程序问题没给。两次堵门,给员工正常工作、进出和正常运转带来不便,对公司声誉影响不好。用水服务协议中的数额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公司也是认可的。公司在付款时将给某村安装变压器的钱直接从水费中折抵了。
7、证人王某5(时任某2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被堵门之前,公司与李某某沟通后同意给他水电费。公司核实的电费与李某某主张的电费差不多,公司认为其他核实不了的项目也是合理的,后经双方协商,按照《用水服务费用明细表》缴纳的用水服务费用。
8、证人聂某(时任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17年左右,某村与某2公司因土地租金的事没谈拢,张某3说需要其调解,其让李某某与潞电负责人一起协商,不要再发生矛盾。
9、证人张某4(某厂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左右某厂把东侧20亩地转租给某7公司(以下简称某7公司)。其2010年开始负责管理维护水井,水井坏了,由电工高某6和卖材料的人修理,大概修过四五次,某厂共花两万元左右,水井无专人看守维护。
10、证人高某6(某厂电工)的证言证明:从2011年1月开始,某厂的电工只有其一人,工资由每月1660元涨到现在的2600元。某厂主要是照明和水井的水泵用电。水井无专人看管,水井主要是水泵出问题,水泵坏了直接换新的,其工作以来,水泵(好像七百多元一个)就换了两次,每次都叫同事一起更换。配电箱的空气开关(一个三四十元)坏过一次。
11、证人王某6(某厂会计)的证言证明:某厂2010年左右停产,水井一直没人看护,公司七八年内无大的开支。
12、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某7公司与某厂签订承包合同,公司的电费直接交到村委会。某厂有两块电表,其中一块电表是某厂和其公司共用,公司在这块电表下又接了一块电表,这块电表每年用电两三万元。
13、证人杨某1(时任某村书记)的证言证明:2017年在村委会,有一次其与高某2、禹某和高某5几个村委去李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他当着大家的面说某2公司欠他某厂水电费,要是再不给钱就去堵某2公司的门,赵某进屋后,李某某也跟他说某2公司不给水钱就堵门的事,当时几个村委都没说话,相当于默认。过了几天,李某某给其打电话问某2公司大门堵上了吗,其说没有,李某某让其给赵某打电话通知他找车拉土把某2公司大门堵上,其就给赵某打电话。应该是一两天后赵某找车拉的黄土将某2公司的大门堵了,知道堵门一次。
14、证人高某5的证言证明:李某某说某2公司差钱,再不交就把门堵了,记得有高某3、杨某1、高某2及其本人在场。没多久就看到某物资大门被堵住,大概堵了十天或者半个月,大门被堵后,先是他们公司人工清理出一条小路,后全部清理。村里基本李某某说了算,他在村委提什么事也没人敢反对。
15、证人高某3(2005年任某村委会委员)的证言证明:在李某某村委会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李某某说某集团要是再不给涨地租就把他们的门堵上,当时有其、杨某1、高某2在场。李某某就堵门没征求过其他人同意,他说约了两次某集团领导谈涨钱的事,他们领导没来,就说堵他的门。李某某平时作风比较强势,他们都听他的,他一个人说了算。
16、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其以某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审计出具的某审字(2008)00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其不是该所的人,就没在审计报告上署名。这个审计报告是专项审计报告,只要核实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就认为是真实的。
17、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审计报告是张某5完成,因他在其公司没有会计师证,故没有他的签名。将原报告中的审计替换成审核应该是一个失误。这份审核报告只能作为某村将5台250KVA柱变及相关设施交给某5公司和将325.20万元归还某5公司的参考。
18、被告人李某某的当庭供述证明:某2公司欠其九年的电费没给其,因其找了张某3多次都没有理其,约好了去某2公司找他,其到那以后就一直等,找不到人,到中午11点多才回来说开会去了,其一气之下回村后开了两委班子会和代表会,堵他大门。只堵过一次门,堵门后某2公司清理出一条路,其说都没解决问题清理路干嘛,又给重新堵了。
1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杨某1通知其某2公司拖欠村委会地租,经村委会多次沟通仍不交纳,让其把某2公司大门堵了。其让张某找车用渣土把某2公司大门堵上,张某和崔某找了渣土车把该公司三个大门堵住。
20、被告人张某的当庭供述证明:印象中是赵某到看护站跟大家说一会过来几车土,你们去倒在某2公司门口。当时堵了三个门,堵完后走人可以,汽车过不去,后来不是其清理的渣土。
21、被告人崔某的当庭供述证明:其跟张某一起去堵的某2公司的门,是赵某让去的,看着渣土车卸渣土。
22、被告人王某的当庭供述证明:某2公司有两三个门,张某、崔某、续某和其四人去某2公司门口指挥渣土车卸土,其在一个门指挥卸土,堵门有十多天吧。
23、被告人续某的当庭供述证明:白天是张某、崔某、王某去某2公司卸的土,晚上张某和其开着铲车,把路面散落的土堆起来,门有可能堵了10到15天。
24、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某物资、某建筑堵门报警情况。
25、渣土堵门现场照片、清理堵门渣土现场照片证明:某物资、某建筑被渣土堵门及清理情况。
26、《用水服务协议》、管理体系记录、某2公司支付某村民委员会综合用水服务费业务回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自来水井用电的说明、关于用水服务费用构成的说明、用水服务费用明细表、某村民委员会维修费明细表、某村委会维修发票、某村民委员会电费明细表及电费交纳发票证明:某2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用水服务费相关票据材料等签订《用水服务协议》,于2018年1月向某村委会账户付款4213500元。
27、某审字﹝2018﹞007号审核报告、记账凭证、银行客户回单、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核实单、增值税发票、综合用水服务费说明及四议两审三公开的材料证明:某镇政府根据村委会提交材料同意某村委会在扣除83.88万元后,325.2万元归还某5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且村委会已向某5公司支付3251976元。
28、情况说明证明:某2公司雇佣人员、机械、车辆自行清理,员工上下班带来极大不便,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负面影响,造成大量工程、物资不能正常出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