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
【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精解提炼】
1、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种类的权利属于物权,或者说物权包含哪些种类的权利,需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具体包括:
(1)物权的类型应当由法律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不得创设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司法裁判通过个案创设新类型的物权,以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法律规范指引的明确性。
(2)物权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创设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不符的物权,否则为此订立的合同即不能实现其变动或者创设物权的目的。
2、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自行约定物权的内容,不得作出与法律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物权内容法定体现了物权法作为强制性的制度建构与债权法的区别,物权内容法定和物权类型法定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3、《民法典》物权编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即将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纳入担保合同的范围。
4、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体现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不利后果。对此,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主要体现在认为物权法定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这一原则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无效。这一观点将违反物权法定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相混淆,与《民法典》第215条体现的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相区分的精神相悖。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情形,准确判断相应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系在合同中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新物权类型,则不产生设定物权的效果。如果当事人系在合同中约定了物权的某些内容或者行使限制,而这些具体内容虽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不属于物权编规定的影响该类物权性质的基本内容,且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般可以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系在合同中约定了物权的公示方法,但该公示方法并非所设定物权的法定公示方法,则不产生设定或者变更该类物权的效力,但若符合其他种类物权公示方法的,可以认定设定或者变更另一种物权。例如,当事人约定动产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交付动产,虽然抵押权并未设立,但可以认定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与法定种类和内容不符的物权依法不应保护,但若当事人依据合同进行投资,其投资权益可通过债权的形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