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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1-06-07 10:37:41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22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公租房的居住,必须要求承租人是低收入人群,达到法定申请条件,并且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如果原承租人死亡,是要变更承租人的。那么,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材料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办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文章来源:张雷律师网-北京张雷律师 https://zhangleilv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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