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试用期遭辞退,万元工资变成四千
马女士是一名求职者,今年4月,她入职了一家公司,她本想在这家公司大展宏图,可没想到20天后,她就被该公司辞退,而且公司的行为让她气愤不已。
2021年4月1日,马女士被北京一公司录用,岗位是文案策划,试用期工资为11000元。该公司属于一家慈善基金会。
签完劳动合同后,马女士上班了。马女士说,她自认为,自己尽职尽责,一直按照领导要求完成工作。4月20日,也就是上班20天后,马女士突然接到通知,公司要将她辞退。
虽然不能接受公司的突然辞退,但马女士还是同意办理交接手续。
马女士说,4月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大部分都是自己填写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自己那份也保存在益启爱公司。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公司会在合同上动手脚。
发现合同被篡改后,马女士曾来到公司讨说法,可却吃了闭门羹。
马女士说,公司之所以大费周折把工资11000元改为4000元,一方面她20天的工资会减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她将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两者相差10000余元。
采访当天,记者跟随马女士来到该公司,公司人事部的崔先生接待了记者。对于公司通过邮件发给马女士的入职通知书上标注的:试用期月工资11000元,崔先生认为不属于工资认定结果。马女士的工资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式工资5000元,试用期工资4000元,双方都签字确认了。
至于马女士所说,公司篡改劳动合同中工资数额一事,崔先生觉得这是无稽之谈。
崔先生说,在20天试用期中,公司认为马女士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才辞退了她。
截止发稿前,该公司按照4000元的工资标准,已经支付了马女士20天的工资,但马女士并不认可,她将通过劳动仲裁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观点:
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要有空白,以免双方今后发生一些争议。同时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