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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千元 朋友圈辱骂他人的法律

    时间:2021-06-06 14:47:39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49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多年好友因借款纠纷 彼此辱骂攻击

    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还曾与周倩的一位同事谈过恋爱,两人因此成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万元,却仅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音信。

    这笔欠款让周倩菲反目,田菲将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钱。诉讼期间,田菲撤回了对周倩的起诉,并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但对方再次反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清偿。

    于是,田菲开始通过朋友圈向哭诉,称周倩“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据此,周倩将田菲起诉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也多次使用了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文字,客观上导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虽然是基于好友关系组成的空间,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间,在这里发表言论同样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朋友圈骂人构成侵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起诉要求侵权者删除侵权朋友圈内容,赔礼道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院将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朋友圈辱骂他人的法律后果


    通过朋友圈辱骂他人,显然构成侮辱,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朋友圈辱骂他人属于违法行为 ,但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即使报警也只是警告处理,不会拘留;但是对于多次辱骂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会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文章来源:张雷律师网-北京张雷律师 https://zhangleilv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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