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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了!特斯拉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时间:2021-06-05 11:49:02  编辑:  来源:创优信息发布网  浏览:35次   【】【】【网站投稿 【我要举报】

    特斯拉女车主大闹车展新闻一直霸占热搜头条,场面暴烈,情节迷离,但是事情还没有最终结果,大家还在争论中等待。

    近日,另有一则新闻悄无声息为特斯拉若干事件留下了一个注脚。韩某在特斯拉购买一辆特斯拉,事实上为一辆事故车,驾驶过程中险些发生交通事故。

    韩某将特斯拉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特斯拉公司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退还韩某购车款,并且赔偿3倍购车款。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上简称为“退一赔三”,即退还价款,赔偿三倍损失。

    由于前面案例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还不能作为说明问题的依据。但实际中因购买车辆发生纠纷并不少见,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欺诈行为的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过一则指导案例,我们来看看。

    买的新车是旧车

    起诉退钱还要赔偿

    原告张某从被告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138 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 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

      同日,公司将轿车交付张某,张某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后期在张某在将车辆送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在出售前进行过多次维修。张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服务费、购车税、保险费,并主张赔偿购车款138000元。

    商家辩称车辆属于优惠车

    已经告知买者

      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 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 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张某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购车款并增加赔偿损失。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1、在购买车辆时,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
    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

    2、当发现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时,交涉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3、发生争议时,建议先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热线投诉处理,实在不行再起诉,主张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3倍购车款损失。

    文章来源:张雷律师网-北京张雷律师 https://zhangleilv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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